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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工商變更流程

 工商比昂登記需要經過審查,受理,決(jue) 定三個(ge) 基本流程。


一、審查

1、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登記申請後,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

2、申請材料齊全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照企業(ye) 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公布的要求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3、申請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請材料符合法定時限、記載事項符合法定要求、文書(shu) 格式符合規範。


二、受理

工商行政管理局經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審查,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jue) 定:

1、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決(jue) 定予以受理;

2、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wei) 申請文件、材料需要核實的,決(jue) 定予以受理,同時書(shu) 麵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

3、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予以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決(jue) 定予以受理;

4、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5日內(nei) 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nei) 容;當場告知時,將申請文件、材料退回申請人;屬於(yu) 5日內(nei) 告知的,收取申請文件、材料並出具收到申請文件、材料的憑據,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即為(wei) 受理;

5、不屬於(yu) 企業(ye) 登記範疇或者不屬於(yu)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轄範圍的,即時決(jue) 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guan) 行政機關(guan) 申請;

6、工商行政管理局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chuan) 、傳(chuan) 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nei) 作出是否受理的決(jue) 定。


三、決(jue) 定

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決(jue) 定受理的登記申請,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nei) 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jue) 定:

1、對申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jue) 定;

2、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nei) 作出準予登記的決(jue) 定;

3、通過電報、電傳(chuan) 、傳(chuan) 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shu) 》之日起15日內(nei) ,提交與(yu) 電報、電傳(chuan) 、傳(chuan) 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nei) 容一致並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申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jue) 定;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nei) 作出準予登記的決(jue) 定;

4、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發出《受理通知書(shu) 》之日起60日內(nei) ,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yu) 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受理的申請文件、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記的決(jue) 定;

5、工商行政管理局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nei) 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jue) 定;

6、除當場作出準予登記決(jue) 定的外,工商行政管理局決(jue) 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書(shu) 》;決(jue) 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shu) 》,並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7、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準予變更登記的,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shu) 》,告知申請人自決(jue) 定之日起10日內(nei) ,領取營業(ye) 執照;作出不予登記決(jue) 定的,出具《登記駁回通知書(shu) 》,注明不予登記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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