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務管理
企業重組上市IPO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wei) 了加強對公司注冊(ce) 資本的登記管理,規範公司登記行為(wei)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guan) 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注冊(ce) 資本是公司登記機關(guan) 依法登記的全體(ti) 股東(dong) 或者發起人實繳或者認繳的出資額。

第三條 公司登記機關(guan)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guan) 規定登記公司的注冊(ce) 資本,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

第四條 公司注冊(ce) 資本數額、股東(dong) 或者發起人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guan) 規定。

第五條 公司設立登記或者注冊(ce) 資本變更登記必須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

第六條 《公司法》規定必須進行評估作價(jia) 的出資,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chan) 評估機構評估作價(jia) 後,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第七條 公司股東(dong) 或者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yi) 出資。以實物、工業(ye) 產(chan) 權、非專(zhuan) 利技術出資的,股東(dong) 或者發起人應當對其擁有所有權;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股東(dong) 或者發起人應當擁有土地使用權。

第八條 公司設立登記,股東(dong) 或者發起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lin) 時賬戶。

第九條 公司設立登記,以實物、工業(ye) 產(chan) 權、非專(zhuan) 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公司章程應當就上述出資的轉移事宜作出規定,並於(yu) 公司成立後六個(ge) 月內(nei) 依照有關(guan) 規定辦理轉移過戶手續,報公司登記機關(guan) 備案。

第十條 注冊(ce) 資本中以工業(ye) 產(chan) 權、非專(zhuan) 利技術作價(jia) 出資的,其所占注冊(ce) 資本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guan) 規定。工業(ye) 產(chan) 權、非專(zhuan) 利技術中屬於(yu) 國家規定的高新技術成果,其作價(jia) 金額超過公司注冊(ce) 資本20%的,應當經省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認定。

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內(nei) 容:
   (一)名稱;
   (二)類型;
   (三)股東(dong) 或者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四)股東(dong) 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載明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和該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五)股東(dong) 或者發起人實際繳納出資情況。以貨幣出資的說明股東(dong) 或者發起人出資時間、出資額、開戶銀行和臨(lin) 時賬戶及賬號;以非貨幣出資的說明其權屬情況、轉移或者承諾情況;
   以實物、工業(ye) 產(chan) 權、非專(zhuan) 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評估情況和評估結果以及工業(ye) 產(chan) 權,非專(zhuan) 利技術所占注冊(ce) 資本的比例;
   (六)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公司增加注冊(ce) 資本,以貨幣出資的,股東(dong) 或者發起人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公司的賬戶並經驗資機構驗資;以實物、工業(ye) 產(chan) 權、非專(zhuan) 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股東(dong) 或者發起人應當在依法辦理財產(chan) 轉移手續後,經評估、驗資機構評估、驗資。

第十三條 公司減少注冊(ce) 資本,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程序,減少後的注冊(ce) 資本數額應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注冊(ce) 資本的最低限額並經驗資機構驗資。

第十四條 公司變更注冊(ce) 資本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 變更注冊(ce) 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內(nei) 容:
   (一)名稱;
   (二)變更前後股東(dong) 或者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三)變更前後股東(dong) 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四)變更前後的注冊(ce) 資本數額;
   (五)增加注冊(ce) 資本的實際繳納情況。以貨幣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dong) 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出資時間、開戶銀行和入資賬戶及賬號;以實物、工業(ye) 產(chan) 權、非專(zhuan) 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dong) 辦理財產(chan) 權轉移手續的情況、評估情況;以資本公積、盈餘(yu) 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注冊(ce) 資本的,應當說明轉增數額、公司實施基準日期、財務報表的調整情況、轉增前後財務報表相關(guan) 科目的實際情況、轉增後股東(dong) 的出資額;
   (六)減少注冊(ce) 資本的,應當說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規定程序情況和股東(dong) 對公司債(zhai) 務清償(chang) 或者債(zhai) 務擔保情況。

第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作為(wei) 出資的實物、工業(ye) 產(chan) 權、非專(zhuan) 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jia) 額顯著低於(yu) 公司章程規定數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dong) 補交其差額。原出資中的實物、工業(ye) 產(chan) 權、非專(zhuan) 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應當重新進行評估作價(jia) 。公司注冊(ce) 資本應當進行重新驗證並由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

第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dong) 以實物、工業(ye) 產(chan) 權、非專(zhuan) 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在規定時間內(nei) ,未能辦理財產(chan) 權轉移手續的,交付該出資的股東(dong) 應當以其它出資方式補交其數額,股東(dong) 會(hui) 應當就股東(dong) 以其它出資方式補交其出資作出決(jue) 議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實物、工業(ye) 產(chan) 權、非專(zhuan) 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在規定時間內(nei) ,未能辦理財產(chan) 權轉移手續的,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應當以其它出資方式補交其數額,股東(dong) 大會(hui) 應當對發起人用於(yu) 抵作股款的財產(chan) 的作價(jia) 進行審核。
   股東(dong) 或者發起人補交的出資應當符合本規定並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證,出具驗資證明,並報公司登記機關(guan) 備案。

第十八條 公司成立後,公司登記機關(guan) 發現公司涉嫌注冊(ce) 資本不實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驗資機構進行驗證,並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nei) 提交驗資證明。

第十九條 股東(dong) 或者發起人以非貨幣出資,未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辦理轉移過戶手續,或者轉移過戶的出資未達到公司章程規定的注冊(ce) 資本數額的,屬於(yu) 虛假出資行為(wei) 。

第二十條 股東(dong) 或者發起人未按規定交付貨幣或者以非貨幣出資未按規定辦理財產(chan) 轉移手續;公司虛報注冊(ce) 資本;股東(dong) 或者發起人虛假出資的;股東(dong) 或者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公司登記機關(guan) 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驗資機構、資產(chan) 評估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公司登記機關(guan) 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ye) 注冊(ce) 資本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e) 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非全民所有製企業(ye) 的注冊(ce) 資金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公司注冊(ce) 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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