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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wei) 了規範企業(ye) 法人法定代表人的登記管理,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企業(ye) 法人登記(包括公司登記,下同)中的法定代表人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企業(ye)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簡稱企業(ye) 法定代表人)經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核準登記,取得企業(ye) 法定代表人的資格。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企業(ye) 法定代表人,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不予核準登記:

  (一)無民事行為(wei) 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wei) 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製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guan) 或者國家安全機關(guan) 通緝的。

  (四)因犯有貪汙賄賂罪、侵犯財產(chan) 罪或者破壞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chan) 清算的企業(ye) 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ye) 的破產(chan) 負有個(ge) 人責任,自該企業(ye) 破產(chan) 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ye) 執照的企業(ye) 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ye) 違法行為(wei) 負有個(ge) 人責任,自該企業(ye) 被吊銷營業(ye) 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第五條 企業(ye) 法定代表人的產(chan) 生、免職程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ye) 法人的組織章程的規定。

第六條 企業(ye) 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出現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該企業(ye) 法人應當申請辦理企業(ye) 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第七條 企業(ye) 法人申請辦理企業(ye) 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提交下列文件:

  (一)對企業(ye) 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

  (二)新任企業(ye) 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

  (三)由企業(ye) 原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shu) 。

  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出現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之一,不能或者不簽署變更登記申請書(shu) 的,由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股東(dong) 大會(hui) 或者董事會(hui) 關(guan) 於(yu) 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決(jue) 議簽署變更登記申請書(shu) 。公司法人以外的企業(ye)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出現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之一,不能或者不簽署變更登記申請書(shu) 的,由擬任企業(ye) 法定代表人根據企業(ye) 出資人關(guan) 於(yu) 變更企業(ye) 法定代表人的決(jue) 定簽署。

第八條 企業(ye) 法定代表人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ye) 法人的組織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nei) 行使職權。

第九條 企業(ye) 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當向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備案。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隱瞞真實情況,采用欺騙手段取得企業(ye) 法定代表人資格的,由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責令改正,處1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撤銷企業(ye) 登記,吊銷企業(ye) 法人營業(ye) 執照。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應當申請辦理企業(ye) 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而未辦理的,由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1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撤銷企業(ye) 登記,吊銷企業(ye) 法人營業(ye) 執照。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發現企業(ye) 法定代表人有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檢舉(ju) 。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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