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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上海市企業法人登記管理的補充規定

(1989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一條
為(wei) 了切實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e) 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e) 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根據本市的具體(ti) 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根據《細則》第二條規定,下列企業(ye) 應辦理企業(ye) 法人登記或營業(ye) 登記:
(一)交通運輸業(ye) :鐵路、公路、航空、航運企業(ye) (包括車站、機場、碼頭、售票處等);
(二)郵電通訊業(ye) :郵政、電話、電報企業(ye) (包括郵電營業(ye) 所、郵電報刊雜誌門市部等)。

第三條
根據《細則》第三條規定,下列實行企業(ye) 化經營、國家不再核撥經費的事業(ye) 單位和從(cong) 事經營活動的科技性社會(hui) 團體(ti) ,應辦理企業(ye) 法人登記或營業(ye) 登記:
(一)公用事業(ye) :市內(nei) 公共交通業(ye) ,電力、煤氣、自來水供應業(ye) ,園林綠化業(ye) ,殯葬事業(ye) 及其他公用事業(ye) ;
(二)體(ti) 育事業(ye) :各類體(ti) 育場(館)、體(ti) 育俱樂(le) 部、體(ti) 育器材出租企業(ye) 等;
(三)文化藝術事業(ye) :
1、電影事業(ye) :電影製片廠、電影發行公司、電影放映隊、電影院及以放映影片為(wei) 主的俱樂(le) 部、禮堂等;
2、藝術事業(ye) :劇團、影劇場、音樂(le) 表演單位、美術展覽館等;
3、出版事業(ye) :報社、雜誌社、出版社等;
4、文物事業(ye) :考古單位、博物館等;
5、圖書(shu) 館事業(ye) :公共圖書(shu) 館(不包括機關(guan)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內(nei) 部附設的圖書(shu) 館);
6、群眾(zhong) 文化事業(ye) :音樂(le) 茶座、舞會(hui) 、文化館(宮)、文化站、群眾(zhong) 藝術館、遊樂(le) 場等;
(四)廣播電視事業(ye) :廣播電台(站)、電視台及轉播台(站)等;
(五)科學研究事業(ye) :中央和地方各部門所屬的研究機構和科技性社會(hui) 團體(ti) 等;
(六)其他應當辦理企業(ye) 法人登記或營業(ye) 登記的事業(ye) 單位和社會(hui) 團體(ti) 。
第四條 根據《細則》第七條、第九條規定的分級登記管理的原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下列企業(ye) 的登記管理:
(一)經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各委、辦批準設立,注冊(ce) 資金在100萬(wan) 元以上的企業(ye) ;
(二)經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各委、辦批準設立的企業(ye) 集團;
(三)經市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審查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ye) 務、勞務輸出業(ye) 務以及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有關(guan) 規定核轉的企業(ye) 或企業(ye) 分支機構(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設立的全國性公司、大型企業(ye) 、企業(ye) 集團和全國性公司的分支機構等);
(五)經國家計委認定的大型企業(ye) ;
(六)外商投資企業(ye) (包括港、澳、台投資企業(ye) )、外國(地區)企業(ye) 在滬常駐代表機構以及外國(地區)企業(ye) 在滬承包工程或經營管理的;
(七)市勞改、農(nong) 場係統設立在江蘇、安徽兩(liang) 省的農(nong) 場、企業(ye) ;
(八)由市公安局、市國家安全局等批準設立的企業(ye) 。
第五條 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除本規定第四條所列企業(ye) 以外的其他所有企業(ye) 的登記管理。

第六條
申請企業(ye) 法人登記、營業(ye) 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guan) 審核,準予登記注冊(ce) 的,由負責登記的機關(guan) 頒發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製發的、加蓋登記機關(guan) 印章的《企業(ye) 法人營業(ye) 執照》或《營業(ye) 執照》。企業(ye) 法人登記檔案由頒發執照的登記主管機關(guan) 負責保管。

第七條
鄉(xiang) 鎮、街道小型商業(ye) 企業(ye) 的注冊(ce) 資金不得少於(yu) 三萬(wan) 元;自有資金在一萬(wan) 五千元以上、少於(yu) 三萬(wan) 元的,其不足部分可以向其他企業(ye) 法人取得擔保。

第八條
從(cong) 事批發業(ye) 務的企業(ye) 法人(不包括公司),其自有流動資金不得少於(yu) 三十萬(wan) 元;從(cong) 事零售兼營批發業(ye) 務的企業(ye) 法人,其自有流動資金不得少於(yu) 十萬(wan) 元。凡從(cong) 事批發業(ye) 務的,均須具有必要的倉(cang) 儲(chu) 場地和設施。

第九條 企業(ye) 在辦理登記注冊(ce) 時,應提交驗資機構或主管部門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資信證明。凡注冊(ce) 資金在三萬(wan) 元以上的,應向驗資機構辦理驗資手續;注冊(ce) 資金在三萬(wan) 元以下的,可由主管部門出具資信證明。本市驗資業(ye) 務由各專(zhuan) 業(ye) 銀行、會(hui) 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辦理,企業(ye) 可以自由選擇上述機構辦理驗資手續。

第十條
沒有主管部門的集體(ti) 所有製企業(ye) ,在申請登記時必須具有規定的注冊(ce) 資金數額,並提交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ye) 出具的資金擔保證明。

第十一條 企業(ye) 擁有超出企業(ye) 法人注冊(ce) 資金最低限額以上資金的,其超出部分的資金可以作為(wei) 擔保資金為(wei) 其他企業(ye) 進行擔保。擔保資金可不再驗資,但必須經過擔保企業(ye) 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guan) 的審核和注冊(ce) ,認可為(wei) 被擔保企業(ye) 的注冊(ce) 資金。擔保企業(ye) 對被擔保企業(ye) 負有連帶責任,被擔保企業(ye) 不得為(wei) 其他企業(ye) 進行擔保。

第十二條
企業(ye) 法人在本市跨區、縣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guan) 申請開業(ye) 登記或注銷登記。經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主管機關(guan) 負責核實經營場所後,由原登記主管機關(guan) 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企業(ye) 名稱經登記主管機關(guan) 核準登記後,受法律保護。凡工業(ye) 企業(ye) 、稱集團或公司(中心)的企業(ye) 以及直接冠“上海”未冠區、縣行政區劃名稱的其他企業(ye) ,其名稱由區、縣登記主管機關(guan) 負責初審,報市登記主管機關(guan) 審核批準後,方可使用。

第十四條
企業(ye) 法人要有與(yu) 生產(chan) 經營規模和業(ye) 務相適應的從(cong) 業(ye) 人員,人數不得少於(yu) 八人;零售小商店的固定從(cong) 業(ye) 人員最低不得少於(yu) 四人。

第十五條 企業(ye) 的經營範圍應以一業(ye) 為(wei) 主,可以適當兼營與(yu) 主業(ye) 相近相關(guan) 的其他行業(ye) 在企業(ye) 注冊(ce) 資金、規模、技術等方麵相適應的前提下,允許企業(ye) 跨行業(ye) 經營。企業(ye) 在申請登記提出經營範圍時,應附有在該經營範圍內(nei) 從(cong) 事經營活動的可行性報告。

第十六條
企業(ye) 或經營單位憑據《企業(ye) 法人營業(ye) 執照》、《營業(ye) 執照》開立銀行帳戶後,應在三十天內(nei) 將銀行帳號書(shu) 麵報告登記主管機關(guan) 備案。拒不報告的,登記主管機關(guan) 可按拒絕監督檢查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本規定與(yu) 《條例》和《細則》一並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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