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機構: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各分局;上海市各區、縣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各區、縣分局。
◇變更稅務登記
辦理時限:主管稅務機關(guan) 或稅務登記中心自受理納稅人申請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nei) 審核完畢,並根據不同情況決(jue) 定是否製發新的稅務登記證件。 申辦對象資格:稅務登記內(nei) 容發生變化時,納稅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nei) ,持有關(guan) 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guan) 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辦理登記的,應當自有關(guan) 機關(guan) 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nei) ,持有關(guan) 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guan) 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申辦材料:
(一)凡屬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第一至第八分局征管的內(nei) 外資納稅人,以及上述八個(ge) 分局征管的內(nei) 資納稅人投資參股成立的由各區、縣分局征管的內(nei) 資納稅人,其變更稅務登記均由稅務登記受理處直接受理;屬第五分局征管的私營企業(ye) 和個(ge) 體(ti) 工商戶,其變更稅務登記由第五分局直接受理。 凡屬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各區、縣分局征管的外資納稅人,其變更稅務登記由稅務登記受理處直接受理。
(二)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guan) 或稅務登記受理處領取《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並按規定填寫(xie) 。
(三)納稅人將填寫(xie) 好的《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送交主管稅務機關(guan) 或稅務登記受理處,並按下列情況分別提供有關(guan) 證件、證明、資料: 1、納稅人變更登記事項涉及到稅務登記證件上內(nei) 容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辦理變更登記或自有關(guan) 機關(guan) 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nei) ,持下列證件、證明、資料到原稅務登記機關(guan) 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工商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ye) 的證件; (2)納稅人變更登記內(nei) 容的決(jue) 議及有關(guan) 證明文件; (3)稅務機關(guan) 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 (4)主管稅務機關(guan) 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guan) 證件、證明、資料。 2、納稅人變更登記事項不涉及稅務登記證件上內(nei) 容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辦理變更登記或自有關(guan) 機關(guan) 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nei) ,持下列證件、證明、資料到原稅務登記機關(guan) 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工商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ye) 的證件; (2)納稅人變更登記內(nei) 容的決(jue) 議及有關(guan) 證明文件; (3)主管稅務機關(guan) 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guan) 證件、證明、資料。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被取消資格需變更稅務登記的,應當提供下列證件、證明、資料: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書(shu) 原件; (2)稅務機關(guan) 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 (3)主管稅務機關(guan) 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guan) 證件、證明、資料。 上述證件、證明、資料,除稅務登記證件應提供正副本外,其他證件、證明、資料,納稅人應提供副本和複印件各一份,經主管稅務機關(guan) 審核無誤後,其他證件、證明、資料的副本原件退還納稅人,複印件留存主管稅務機關(guan) 歸檔。 (四)主管稅務機關(guan) 或稅務登記受理處對納稅人提供的證件、證明、資料和《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進行審核,涉及到稅務登記證件上內(nei) 容發生變更的,原稅務登記證件收回,製作並發給新稅務登記證件,同時收取稅務登記工本管理費。
辦理程序:(1)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guan) 或稅務登記中心領取《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並按規定填寫(xie) 。 (2)納稅人將填寫(xie) 好的《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送交主管稅務機關(guan) 或稅務登記中心理變更稅務登記。 (3)主管稅務機關(guan) 或稅務登記中心對納稅人提供的證件、證明、資料和《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進行審核,涉及到稅務登記證件上內(nei) 容發生變更的,原稅務登記證件收回,製作並發給新稅務登記證件,同時收取稅務登記工本管理費。 收費標準及依據: (1) 收費標準 變更國、地稅稅務登記證件每套各收人民幣30元整。 (2) 收費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上海市物價(jia) 局、上海市財政局《關(guan) 於(yu) 核定本市外商投資企業(ye) 和國內(nei) 企業(ye) 稅務登記證工本費標準的複函》[滬價(jia) 行(1997)第136號、滬財綜(1997)第034號]。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二十一次會(hui) 議審議通過,第四十九號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1993年8月4日, 國務院第123號令發布)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1998年5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8]81號)其他法律、法規、規章。
◇ 注銷稅務登記 辦理時限: 納稅人按期提供證件、證明、資料,並按規定繳銷稅務登記證件、《發票購用印製簿》、剩餘(yu) 的空白發票以及其他稅收票證,按期結清應納稅款、 納稅人按期提供證件、證明、資料,並按規定繳銷稅務登記證件、《發票購用印製簿》、剩餘(yu) 的空白發票以及其他稅收票證,按期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主管稅務機關(guan) 應自受理納稅人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nei) 辦結。原主管稅務機關(guan) 在辦理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過程中,如發現納稅人有重大違法行為(wei) 的,應通知遷達地稅務機關(guan) ,並依法處理。 申辦對象資格: (一)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chan) 、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yi) 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guan) 證件向原稅務主管機關(guan) 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二)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辦理注冊(ce) 登記的,應當自有關(guan) 機關(guan) 批準或宣告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持有關(guan) 證件向原稅務主管機關(guan) 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三)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而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guan) 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申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主管機關(guan) 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再向遷達地稅務機關(guan) 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四)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吊銷營業(ye) 執照的,應當自營業(ye) 執照被吊銷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向原稅務主管機關(guan) 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五)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原主管稅務機關(guan) 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
申辦材料: (1)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guan) 領取《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並按規定填寫(xie) 。
(2)納稅人將填寫(xie) 好的《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送交主管稅務機關(guan) ,並提供下列有關(guan) 證件、證明、資料: 1)主管部門或董事會(hui) (職代會(hui) )的決(jue) 議以及其他有關(guan) 證件; 2)原主管稅務機關(guan) 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發票購用印製簿》、剩餘(yu) 的空白發票和其他稅收票證; 3)主管稅務機關(guan) 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guan) 證件、證明、資料。
(3)原主管稅務機關(guan) 對納稅人提供的上述證件、證明、資料核實無誤後,在收到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和上述證件、證明、資料之日起3個(ge) 工作日內(nei) ,清理收繳納稅人的原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發票購用印製簿》、剩餘(yu) 的空白發票以及其他稅收票證,如納稅人屬本市範圍內(nei) 稅收戶管遷移的,則原主管稅務機關(guan) 應同時開具《納稅人遷移通知書(shu) 》。
(4)原主管稅務機關(guan) 應自收到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和上述證件、證明、資料之日起30個(ge) 工作日內(nei) ,結清納稅人的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並將簽注審核意見後的《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退還一份給納稅人;如納稅人不能按期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原主管稅務機關(guan) 應依法處理。
(5)納稅人屬稅收戶管遷移的,應憑《納稅人遷移通知書(shu) 》和變更後的工商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ye) 證件,以及其他有效資料到稅務登記中心辦理稅(一)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guan) 領取《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並按規定填寫(xie) 。 (二)納稅人將填寫(xie) 好的《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送交主管稅務機關(guan) ,並提供下列有關(guan) 證件、證明、資料: 1、主管部門或董事會(hui) (職代會(hui) )的決(jue) 議以及其他有關(guan) 證件; 2、原主管稅務機關(guan) 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發票購用印製簿》、剩餘(yu) 的空白發票和其他稅收票證; 3、主管稅務機關(guan) 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guan) 證件、證明、資料。 (三)原主管稅務機關(guan) 對納稅人提供的上述證件、證明、資料核實無誤後,在收到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和上述證件、證明、資料之日起3個(ge) 工作日內(nei) ,清理收繳納稅人的原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發票購用印製簿》、剩餘(yu) 的空白發票以及其他稅收票證,如納稅人屬本市範圍內(nei) 稅收戶管遷移的,則原主管稅務機關(guan) 應同時開具《納稅人遷移通知書(shu) 》。 (四)原主管稅務機關(guan) 應自收到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和上述證件、證明、資料之日起30個(ge) 工作日內(nei) ,結清納稅人的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並將簽注審核意見後的《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退還一份給納稅人;如納稅人不能按期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原主管稅務機關(guan) 應依法處理。 (五)納稅人屬稅收戶管遷移的,應憑《納稅人遷移通知書(shu) 》和變更後的工商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ye) 證件,以及其他有效資料到稅務登記受理處辦理稅收戶管核準手續,然後再憑戶管核準單、《納稅人遷移通知書(shu) 》以及辦理稅務登記所需要的資料,到遷達地稅務機關(guan) 或稅務登記受理處重新辦理稅務登記。
辦理程序:
(一)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guan) 領取《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並按規定填寫(xie) 。
(二)納稅人將填寫(xie) 好的《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送交主管稅務機關(guan) ,並提供下列有關(guan) 證件、證明、資料:
(三)原主管稅務機關(guan) 對納稅人提供的上述證件、證明、資料核實無誤後,在收到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和上述證件、證明、資料之日起3個(ge) 工作日內(nei) ,清理收繳納稅人的原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發票購用印製簿》、剩餘(yu) 的空白發票以及其他稅收票證,如納稅人屬本市範圍內(nei) 稅收戶管遷移的,則原主管稅務機關(guan) 應同時開具《納稅人遷移通知書(shu) 》。
(四)原主管稅務機關(guan) 應自收到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和上述證件、證明、資料之日起30個(ge) 工作日內(nei) ,結清納稅人的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並將簽注審核意見後的《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退還一份給納稅人;如納稅人不能按期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原主管稅務機關(guan) 應依法處理。
(五)納稅人屬稅收戶管遷移的,應憑《納稅人遷移通知書(shu) 》和變更後的工商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ye) 證件,以及其他有效資料到稅務登記受理處辦理稅收戶管核準手續,然後再憑戶管核準單、《納稅人遷移通知書(shu) 》以及辦理稅務登記所需要的資料,到遷達地稅務機關(guan) 或稅務登記受理處重新辦理稅務登記。
收費標準及依據:不收費。 辦理依據: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上海市各區、縣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各區、縣分局。
◇稅務登記換證 辦理時限:稅務登記證件每3年更換一次,具體(ti) 辦理時限屆時由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以在市級報刊上發布公告等形式告知納稅人。 申辦對象資格:凡從(cong) 事生產(chan) 、經營的企業(ye) 、事業(ye) 單位、社會(hui) 團體(ti) 、個(ge) 體(ti) 工商戶,外地企業(ye) 在上海市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cong) 事生產(chan) 、經營的場所以及取得應稅收入或發生應稅行為(wei) 的各種單位和個(ge) 人。 申辦材料:(1)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guan) 領取稅務登記表格,並按規定填寫(xie) 。
(2)納稅人將填寫(xie) 好的稅務登記表格送交主管稅務機關(guan) ,並提供下列有關(guan) 證件、證明、資料: 1)原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 2)營業(ye) 執照或事業(ye) 單位證書(shu) 、社會(hui) 團體(ti) 證書(shu) 以及其他批準單位設立的證書(shu) 、文件、證明; 3)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全國統一代碼證書(shu) 和IC卡; 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財務負責人、辦稅人員的身份證件、證明; 5)個(ge) 體(ti) 工商戶的業(ye) 主、合夥(huo) 人員、財務負責人、辦稅人員、從(cong) 業(ye) 人員的身份證明; 6)基本帳戶開戶行、納稅專(zhuan) 戶開戶行以及其他開戶行的證件、證明; 7)驗資報告或資金來源證明; 8)有關(guan) 合同、章程、協議書(shu) ; 9)上級主管部門批文; 10)物價(jia) 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指行政事業(ye) 單位); 11)分支機構在辦理換證時,必須提供總機構的營業(ye) 執照及稅務登記證件; 12)主管稅務機關(guan) 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guan) 證件、證明、資料。上述證件、證明、資料,除稅務登記證件應提供正副本外,其他證件、證明、資料,納稅人應提供副本和複印件各一份,經主管稅務機關(guan) 審核無誤後,其他證件、證明、資料的副本原件退還納稅人,複印件留存主管稅務機關(guan) 歸檔。
(3)主管稅務機關(guan) 對納稅人報送的有關(guan) 證件、證明、資料和稅務登記表格進行審核,予以換證的,應收回原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換發新的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同時收取稅務登記工本管理費。
辦理程序:(1)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guan) 領取稅務登記表格,並按規定填寫(xie) 。 (2)納稅人將填寫(xie) 好的稅務登記表格送交主管稅務機關(guan) 。 (3)主管稅務機關(guan) 對納稅人報送的有關(guan) 證件、證明、資料和稅務登記表格進行審核,予以換證的,應收回原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換發新的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同時收取稅務登記工本管理費。
收費標準及依據: (1) 收費標準 換發國、地稅稅務登記證件每套各收人民幣50元整。 (2) 收費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上海市物價(jia) 局、上海市財政局《關(guan) 於(yu) 核定本市外商投資企業(ye) 和國內(nei) 企業(ye) 稅務登記證工本費標準的複函》[滬價(jia) 行(1997)第136號、滬財綜(1997)第0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