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wei) 更好地貫徹實施《企業(ye) 法人年度檢驗辦法》,加大執法力度,強化監督管理,認真做好每年一度的企業(ye) 年檢工作,現就年檢工作的有關(guan) 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guan) 於(yu) 期貨經紀公司和期貨交易所的年檢問題
我局曾以工商企字〔1994〕第14號文件對期貨經紀公司年檢問題作出規定,現補充規定如下:
1、各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於(yu) 每年年檢期間,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作行政管理局領取年檢報告書(shu) ,報送有關(guan) 年檢材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初檢。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期貨經紀公司的初檢通過後,應當簽署意見,並於(yu) 每年3月底前,將所轄範圍內(nei) 的各期貨經紀公司的年檢材料,統一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審核。
3、期貨經紀公司報送的年檢材料,應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初檢機關(guan) 存留,另二份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將已審核通過年檢的期貨經紀公司名單,書(shu) 麵通知有關(guan)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名單,通知企業(ye) 持營業(ye) 執照正本及全部副本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有關(guan) 手續。
5、期貨經紀公司參加年檢,應當派本公司正式工作人員辦理有關(guan) 手續。
6、期貨經紀公司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規定的日期報送年檢材料或在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有關(guan)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依據《企業(ye) 法人年度檢驗辦法》對其作出罰款處理,並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7、依據國發〔1993〕77號和國辦發〔1994〕69號文件直接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ce) 的期貨經紀公司(北京地區除外)的年檢程序,亦按照工商企字〔1994〕第14號文件及上述規定辦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將把這些期貨經紀公司的登記和變更資料,及時寄送有關(guan)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據《關(guan) 於(yu) 期貨交易所登記注冊(ce) 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75號)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ce) 的期貨交易所的年檢,亦按照期貨經紀公司的年檢辦法進行。
二、關(guan) 於(yu) 企業(ye) 法人設立的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分支機構的年檢問題
企業(ye) 法人設立的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一律到其登記主管機關(guan) 參加年檢。
1、年檢的主要內(nei) 容包括:
分支機構登記事項執行和變動情況、投資者出資情況等。
2、分支機構參加年檢須提交下列文件:
(1)年檢報告書(shu) ;
(2)營業(ye) 執照副本;
(3)所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定並加蓋法人印章的營業(ye) 執照複印件;
(4)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3、分支機構參加年檢的時間和程序同《企業(ye) 法人年度檢驗辦法》第七、九條。
4、分支機構年檢,不影響企業(ye) 法人按照《企業(ye) 法人年度檢驗辦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辦理年檢手續。
三、關(guan) 於(yu) 罰款適用簡易程序的問題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在年檢中發現企業(ye)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可直接處以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不再履行立案手續:
1、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規定的年檢期限報送年檢材料的;
2、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