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定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登記注冊(ce) 的各類企業(ye) 為(wei) 劃分對象。其他經濟組織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條 本規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ye) 登記注冊(ce) 的類型為(wei) 依據,將企業(ye) 登記注冊(ce) 類型分為(wei) 以下幾種:
內(nei) 資企業(ye)
國有企業(ye)
集體(ti) 企業(ye)
股份合作企業(ye)
聯營企業(ye)
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營企業(ye)
其他企業(ye)
港、澳、台商投資企業(ye)
合資經營企業(ye) (港或澳、台資)
合作經營企業(ye) (港或澳、台資)
港、澳、台商獨資經營企業(ye)
港、澳、台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資企業(ye)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e)
外資企業(ye)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國有企業(ye) 是指企業(ye) 全部資產(chan) 歸國家所有,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e) 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ce) 的非公司製的經濟組織。不包括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國有獨資公司。
第四條 集體(ti) 企業(ye) 是指企業(ye) 資產(chan) 歸集體(ti) 所有,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e) 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ce) 的經濟組織。
第五條 股份合作企業(ye) 是指以合作製為(wei) 基礎,由企業(ye) 職工共同出資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會(hui) 資產(chan) 投資組建,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kui) ,共同勞動,民主管理,按勞分配與(yu) 按股分紅相結合的一種集體(ti) 經濟組織。
第六條 聯營企業(ye) 是指兩(liang) 個(ge) 及兩(liang) 個(ge) 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製性質的企業(ye) 法人或事業(ye) 單位法人,按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組成的經濟組織。
第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ce) ,由兩(liang) 個(ge) 以上,五十萬(wan) 以下的股東(dong) 共同出資,每個(ge) 股東(dong) 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chan) 對其債(zhai) 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國有獨資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第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ce) ,其全部注冊(ce) 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並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股東(dong) 以其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chan) 對其債(zhai) 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 私營企業(ye) 是指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傭(yong) 勞動為(wei) 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包括按照《公司法》、《合夥(huo) 企業(ye) 法》、《私營企業(ye) 暫行條例》規定登記注冊(ce) 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合夥(huo) 企業(ye) 和私營獨資企業(ye) 。私營獨資企業(ye) 是指按《私營企業(ye) 暫行條例》的規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資經營,以雇傭(yong) 勞動為(wei) 基礎,投資者對企業(ye) 債(zhai) 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ye) 。私營合夥(huo) 企業(ye) 是指按《合夥(huo) 企業(ye) 法》或《私營企業(ye) 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兩(liang) 個(ge) 以上自然人按照協議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kui) ,以雇傭(yong) 勞動為(wei) 基礎,對債(zhai) 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ye)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營企業(ye) 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兩(liang) 個(ge) 以上自然人投資或由單個(ge) 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規定,由五個(ge) 以上自然人投資,或由單個(ge) 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條 其他企業(ye) 是指上述第三條至第九條之外的其他內(nei) 資經濟組織。
第十一條 合資經營企業(ye) (港或澳、台資)是指港澳台地區投資者與(yu) 內(nei) 地的企業(ye)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法》及有關(guan) 法律的規定,按合同規定的比例投資設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ye) 。
第十二條 合作經營企業(ye) (港或澳、台資)是指港澳台地區投資者與(yu) 內(nei) 地企業(ye)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e) 法》及有關(guan) 法律的規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或提供條件設立、分配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ye) 。
第十三條 港、澳、台商獨資經營企業(ye) 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e) 法》及有關(guan) 法律的規定,在內(nei) 地由港澳台地區投資者全額投資設立的企業(ye) 。
第十四條 港、澳、台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據國家有關(guan) 規定,經外經貿部依法批準設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冊(ce) 資本的比例達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冊(ce) 資本的比例小於(yu) 25%的,屬於(yu) 內(nei) 資企業(ye) 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五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是指外國企業(ye) 或外國人與(yu) 中國內(nei) 地企業(ye)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法》及有關(guan) 法律的規定,按合同規定的比例投資設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ye) 。
第十六條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e) 是指外國企業(ye) 或外國人與(yu) 中國內(nei) 地企業(ye)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e) 法》及有關(guan) 法律的規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或提供條件設立、分配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ye) 。
第十七條 外資企業(ye) 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e) 法》及有關(guan) 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內(nei) 地由外國投資者全額投資設立的企業(ye) 。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據國家有關(guan) 規定,經外經貿部依法批準設立,其中外資的股本占公司注冊(ce) 資本的比例達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資股本占公司注冊(ce) 資本的比例小於(yu) 25%的,屬於(yu) 內(nei) 資企業(ye) 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統計局會(hui) 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統計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二年製定的《關(guan) 於(yu) 經濟類型劃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