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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發票領購資格(行政許可)

一、業(ye) 務概述

  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ge) 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後,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請領購發票,經主管稅務機關(guan) 審核後,發放《發票領購簿》。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73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需出示的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
   2.需報送的資料
   (1)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2)財務專(zhuan) 用章或發票專(zhuan) 用章印模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無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自受理之日起2個(ge) 工作日內(nei) 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在20個(ge) 工作日內(nei) 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查驗資料
   查驗納稅人出示的證件是否有效。
   2.審核、錄入資料
   (1)審核證件資料是否齊全、有效,《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審批表》填寫(xie) 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審批表》填寫(xie) 內(nei) 容與(yu) 附報資料是否一致;
   (3)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xie) 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不符合條件的,製作《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shu) 》交納稅人;
   (4)符合條件的,通過係統正確錄入《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審批表》信息,同時製作《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shu) 》、《文書(shu) 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shu) 領取通知單》(CTAISV1.1)交納稅人。
   3.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後,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後續環節
   接收受理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案頭審核和實地調查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nei) 容:
   1.案頭審核
   通過係統調閱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信息
   (2)營業(ye) 執照信息
   與(yu) 納稅人提供的《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審批表》是否一致,申請的票種資格與(yu) 納稅人的登記注冊(ce) 信息是否相符等。
   2.實地調查
   通過實地調查,主要核實納稅人的實際生產(chan) 經營情況與(yu) 申請的票種信息是否相符,是否具備發票保管、開具的能力。
   通過以上審核,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製作《準予行政許可決(jue) 定書(shu) 》或《不予行政許可決(jue) 定書(shu) 》送達納稅人,將相關(guan) 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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