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ye) 務概述
納稅人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主管稅務機關(guan) 批準,並使用稅務機關(guan) 統一監製的機外發票,開具後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ce) 。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73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需查驗的資料
計算機開具發票軟件及使用說明書(shu)
2.需報送的資料
(1)財務專(zhuan) 用章或發票專(zhuan) 用章印模
(2)提供發票票樣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無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個(ge) 工作日內(nei) 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自受理之日起20個(ge) 工作日內(nei) 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查驗、登記納稅人的發票軟件及使用說明書(shu) 名稱、版本。
(2)審核申請資料是否齊全;
(3)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xie) 內(nei) 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不符合要求的,製作《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shu) 》;
(4)符合條件的製作《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shu) 》、《文書(shu) 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shu) 領取通知單》(CTAISV1.1)。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後,將全部受理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後續環節
接收上環節轉來的信息資料,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nei) 容進行實地調查,主要審核以下內(nei) 容:
調查納稅人的實際生產(chan) 經營能力、財務核算能力、生產(chan) 經營場所等,確認納稅人是否具備使用計算機開票的條件。
通過實地調查,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製作《準予行政許可決(jue) 定書(shu) 》或《不予行政許可決(jue) 定書(shu) 》送達納稅人,將相關(guan) 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