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ye) 務概述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diu) 失、被盜金稅卡、IC卡、讀卡器、延伸板或通用發行器及相關(guan) 軟件等防偽(wei) 稅控設備,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報告,稅務機關(guan) 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增值稅防偽(wei) 稅控係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221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丟(diu) 失、被盜金稅卡(IC卡)情況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有關(guan) 新聞媒體(ti) 發布聲明作廢的公告(注明企業(ye) 名稱、專(zhuan) 用設備編號、丟(diu) 失被盜時間等)
2.提供公安部門受理報案的有關(guan) 材料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丟(diu) 失後立即報告。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從(cong) 係統中查閱納稅人防偽(wei) 稅控設備種類、數量等情況;
(2)審核《丟(diu) 失、被盜金稅卡(IC卡)情況表》相關(guan) 項目填寫(xie) 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3)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xie) 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4)調閱一般納稅人信息及防偽(wei) 稅控設備種類、數量等情況進行審核。
2.核準
如納稅人提供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在《丟(diu) 失、被盜金稅卡(IC卡)情況表》上簽署意見。各級稅務機關(guan) 按月匯總上報《丟(diu) 失、被盜金稅卡(IC卡)情況表》。
3.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