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ye) 務概述
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因需要增購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的,應先依據已領購並開具的正數專(zhuan) 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額按4%征收率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預繳稅款,同時應將領購並已開具的專(zhuan) 用發票自行填寫(xie) 清單,連同已開具專(zhuan) 用發票的記賬聯複印件一並提交稅務機關(guan) 核查。主管稅務機關(guan) 應對納稅人提供的專(zhuan) 用發票清單與(yu) 專(zhuan) 用發票記賬聯進行核對,並確認企業(ye) 已經繳納預繳稅款之後,允許納稅人繼續領購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加強新辦商貿企業(ye) 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guan) 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62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無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開具清單》
2.已開具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在領購的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數量不能滿足經營需要時,可根據經營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提出增購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申請。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按規定預繳稅款之後,稅務機關(guan) 應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從(cong) 係統中查閱納稅人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核定和領購信息;
(2)審核《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開具清單》相關(guan) 項目填寫(xie) 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3)納稅人提供的已開具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與(yu) 《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開具清單》對應內(nei) 容是否相符,複印件是否注明"與(yu) 原件相符"字樣並由納稅人簽章;
(4)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xie) 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5)審核無誤的,根據計算的預繳稅款,開具稅收完稅憑證。
2.核準
納稅人預繳稅款後,調閱以下內(nei) 容,對納稅人報送的資料進行審核:
(1)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核定和領購信息
(2)增值稅申報信息
審核無誤後,按規定核準納稅人增購發票。
3.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