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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丟失被盜報告

  一、業(ye) 務概述
   納稅人發生丟(diu) 失、被盜發票事件的,應立即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報告,辦理相應的掛失手續。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法》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提供公安部門受理報案的有關(guan) 材料
   2.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麵原件和複印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丟(diu) 失發票,應於(yu) 丟(diu) 失當日書(shu) 麵報告主管稅務機關(guan) 。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審核資料是否齊全、有效,《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填寫(xie) 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填寫(xie) 內(nei) 容與(yu) 附報資料是否一致,原件與(yu) 複印件是否相符,複印件是否注明 "與(yu) 原件相符"字樣並由納稅人簽章;
   (3)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xie) 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4)符合條件的,通過係統正確錄入《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信息。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後,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後續環節
   接收受理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案頭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nei) 容:
   核實納稅人丟(diu) 失被盜發票情況是否屬實,有關(guan) 部門出具的遺失證明材料是否合法、真實有效。
   通過以上審核,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按照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進行處罰,製作《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shu) 》、《稅務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轉交執行環節送達納稅人,將相關(guan) 資料進行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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