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ye) 務概述
有固定生產(chan) 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製度健全、發票使用量較大的單位,可以申請印製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如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業(ye) 務需要,也可以自行設計本單位的發票式樣,但均須報經縣(市)以上稅務機關(guan) 批準。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七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73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1份
2.《企業(ye) 銜頭發票印製申請審批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企業(ye) 自行設計的本單位發票式樣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無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個(ge) 工作日內(nei) 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自受理之日起20個(ge) 工作日內(nei) 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審核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2)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xie) 內(nei) 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不符合要求的,製作《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shu) 》。
(3)符合條件的製作《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shu) 》《文書(shu) 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shu) 領取通知單》(CTAISV1.1)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後,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後續環節
接收上環節轉來的信息資料,進行案頭審核,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nei) 容進行實地調查,主要審核以下內(nei) 容:
1.案頭審核
納稅人《企業(ye) 銜頭發票印製申請審批表》上填寫(xie) 的申請銜頭發票信息是否準確,印製發票理由是否合理。
2.調查審批
實地調查納稅人的實際生產(chan) 經營情況與(yu) 《企業(ye) 銜頭發票印製申請審批表》的申請理由是否相符。
通過以上審核調查,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製作《準予行政許可決(jue) 定書(shu) 》或《不予行政許可決(jue) 定書(shu) 》送達納稅人,其他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