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ye) 務概述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需要使用發票的,憑《發票領購簿》核準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領購發票。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無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發票購領簿
2.稅控IC卡(一般納稅人使用)
3.財務專(zhuan) 用章或發票專(zhuan) 用章
4.已用發票存根(初次購買(mai) 除外、購稅控發票攜帶已開具的最後一張記賬聯)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無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錄入資料
(1)審核發票領購簿與(yu) 納稅人名稱是否一致;發票領購簿是否加蓋財務專(zhuan) 用章或發票專(zhuan) 用章;
(2)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xie) 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審核係統有無不予發售發票的監控信息;
(4)審核無誤的,對已開具的發票進行驗舊,並在係統中準確錄入驗舊信息;
(5)係統自動檢測納稅人的購票信息;
(6)根據納稅人申請,在係統允許的發票種類和數量範圍內(nei) 發售發票。
2.核準
收取發票工本費,並開具行政性收費票據交付納稅人。
在《發票領購簿》上打印發票驗舊和發票發售記錄。
3.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