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ye) 務概述
新認定為(wei)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防偽(wei) 稅控企業(ye) ,可以在認定的同時申請專(zhuan) 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防偽(wei) 稅控企業(ye) 已申請專(zhuan) 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的,可以根據生產(chan) 經營實際情況的需要,提出變更最高開票限額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guan) 按照相關(guan) 規定,對其申請受理、調查、許可。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7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修訂 <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1份
2.《防偽(wei) 稅控企業(ye) 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3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單筆銷售業(ye) 務、單台設備銷售合同及其複印件和履行合同的證明材料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無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報送資料齊全、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個(ge) 工作日內(nei) 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自受理之日起20個(ge) 工作日內(nei) 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查驗資料
查驗納稅人出示的證件、資料是否齊全、有效。
2.審核、錄入資料
(1)通過係統調閱一般納稅人認定信息、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票種核定信息;
(2)審核《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防偽(wei) 稅控企業(ye) 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填寫(xie) 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3)審核納稅人提供的原件與(yu) 複印件是否相符,複印件是否注明 "與(yu) 原件相符"字樣並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4)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xie) 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同時把填寫(xie) 好的《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shu) 》交給納稅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即為(wei) 受理;
(5)符合受理條件的,向申請人開具蓋有 "稅務機關(guan) 印章"的《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shu) 》;不符合條件的製作《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shu) 》。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後,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後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後,進行案頭審核和實地調查,主要有以下內(nei) 容:
1.案頭審核
調閱以下內(nei) 容,對其進行審核:
(1)財務會(hui) 計報表
(2)增值稅發票票種核定信息
(3)增值稅申報表信息
2.實地調查
通過實地調查,主要核實納稅人的生產(chan) 經營情況,是否確實需要變更最高開票限額。
通過以上案頭審核和實地調查,確定審批意見,製作《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jue) 定書(shu) 》,連同一份《防偽(wei) 稅控企業(ye) 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返還納稅人,將相關(guan) 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