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性質的公司須有“有限公司”("Limited" 或 "Ltd.")字樣。公司成立至少有一名股東(dong) ,但沒有人數上限。 離岸公司的注冊(ce) 成立沒有最低注冊(ce) 資本要求,但須在協議備忘錄(MOA)上列明。
2.股本可多類別。但不允許發行不記名股票。股票可全額,部分或者未繳款股票發行 迪拉姆和美元可以用作資本麵值。可以接受其他外幣,但事先須由 RAK 管理局批準。
3.對股東(dong) 要是否是當地居民沒有要求,隻需提交戶籍證明 。必須在該公司注冊(ce) 辦公地址置備股東(dong) 名冊(ce) 僅(jin) 供股東(dong) 查閱,但是不公開。公司可自願向注冊(ce) 機構備份股東(dong) 登記冊(ce) 。
允許隻有一個(ge) 董事。但對董事數量的上限沒有法定限製,盡管有些章程提到有所限製。 允許,甚至法人可以持有離岸公司的股份。董事可以是居民或任何外國公民(但須提交居住證明和其他有關(guan) 文件)。
4.公司必須在成立地有注冊(ce) 辦事處。公司在任何時候都必須在哈伊馬角酋長國境內(nei) 有注冊(ce) 的辦公處和注冊(ce) 代理。登記的辦事處一定要由公司或者注冊(ce) 代理來管理。
5.必須在注冊(ce) 代理所在地置備一份股東(dong) 名冊(ce) 、董事名冊(ce) 和印章的印記。其他如董事、股東(dong) 會(hui) 議紀要和所有決(jue) 議的記錄可保存在董事指定的地方。但在注冊(ce) 代理地必須保存副本。這些僅(jin) 供其他股東(dong) 或董事(而非公眾(zhong) )查閱。如果這些名冊(ce) 和文件的副本不由注冊(ce) 代理保存,則必須告知注冊(ce) 代理原件的保存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