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高淨值客戶資產(chan) 保護和傳(chuan) 承安排的意識增強,家族信托作為(wei) 在資產(chan) 保護、財富傳(chuan) 承規劃以及婚姻、債(zhai) 務、意外風險隔離方麵能起到良好作用的法律製度工具,越來越受到高淨值客戶的青睞。
但在家族信托設立的過程中,選擇什麽(me) 時點來設立家族信托,是應該選擇設立境內(nei) 信托還是境外信托,有了遺囑、保險,是否還需要家族信托等係列問題又困擾著高淨值客戶。
同時,部分高淨值人士對家族信托業(ye) 務及其行業(ye) 情況存在一些誤解。這些誤解對於(yu) 客戶合理設立家族信托有著不良影響。實踐中,由於(yu) 認識上的一些誤區,導致部分高淨值人士錯過了設立家族信托的最佳時間,或者部分家族信托目難以實現。
通過梳理,我們(men) 發現,目前對家族信托的誤解主要有以下八個(ge) 方麵:
以下我們(men) 就將對八個(ge) 誤區的具體(ti) 內(nei) 容進行詳細闡述▼
❖誤區一:沒有債(zhai) 務傳(chuan) 承問題不需要設立家族信托
一些人認為(wei) 家族信托是“頂級富豪的遊戲”,提到家族信托就容易聯想到洛克菲勒、李嘉誠等。自己一沒有龐大的家產(chan) ,二則家庭成員簡單、關(guan) 係和諧,沒有設立家族信托的必要。其實家族信托並不隻是富豪的專(zhuan) 屬,普通高淨值人士也需要借助家族信托進行風險防範、財富保全、財富管理以及未來的財富傳(chuan) 承。
由於(yu) 財富數額較大,高淨值人士普遍具有財富保值、增值、傳(chuan) 承的迫切需求,而在個(ge) 人名下的資產(chan) 麵臨(lin) 較大不確定性,難以抵抗債(zhai) 務追索、婚姻變動等風險。若將部分家族資產(chan) 剝離到家族信托名義(yi) 下,可以隔離家族風險,確保無論家族情況如何變化,即便未來家族整體(ti) 經濟狀況惡化,也始終能夠通過家族信托內(nei) 的資料,保障家庭成員生活質量不會(hui) 大幅下降。同時,通過對子女的定向傳(chuan) 承分配,防止家族財富外流,財富的傳(chuan) 承將更加穩健。
❖誤區二:不急於(yu) 設家族信托
日本的文學家野阪昭如的《螢火蟲之墓》一書(shu) 中的金句——“你永遠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個(ge) 先來”被一些高淨值人士廣為(wei) 流傳(chuan) 。同時,也有一些正處於(yu) 事業(ye) 上升期的高淨值人士,對此嗤之以鼻。
實際上,雖然不同的意外事件,從(cong) 後續分析來看,都會(hui) 有其統計概率,但是對於(yu) 個(ge) 人來說,意外事件影響重大。如果能在可以接受的成本前提下,設計對抗意外事件的方案,那麽(me) 很多高淨值人士是對此有需求的。這些意外不僅(jin) 限於(yu) 自己或家庭成員生病等意外,也包括企業(ye) 可能麵臨(lin) 的流動性危機、投資失利、法律糾紛等。特別是當政策、經濟宏觀大環境發生變化時,企業(ye) 經營麵臨(lin) 的風險更是不可小覷。
除了企業(ye) 經營投資的風險,高淨值人士還可能麵臨(lin) 家庭成員婚姻變動導致的財富外流、缺乏稅務籌劃導致的高額稅務成本等。所以,對於(yu) 財富資源豐(feng) 富的高淨值人士,盡早做好規劃安排,未雨綢繆,處變不驚地麵對未來不失為(wei) 上策。
❖誤區三:家族信托可以避債(zhai) 避稅
避債(zhai) 、避稅是目前高淨值人士對家族信托功能理解誤區之一。正確的理解應該是,家族信托是財富傳(chuan) 承工具和方式,具有資產(chan) 隔離和稅務籌劃的功能。
一些高淨值人士被誤導,認為(wei) 家族信托可以被用於(yu) 惡意轉移財產(chan) 、逃避債(zhai) 務、規避稅收等,這是對家族信托的重大誤解。家族信托的資產(chan) 隔離是在法律規定限度內(nei) 、附條件的隔離委托人的債(zhai) 務風險,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
首先,信托目的必須合法。《信托法》明確信托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的信托無效。因此,如果是以逃避債(zhai) 務為(wei) 目的設立的家族信托自始無效,資產(chan) 保護隔離效果更是無從(cong) 談起。
其次,委托人設立家族信托的財產(chan) 必須是委托人的合法所得,並擁有財產(chan) 的處分權。《信托法》明確規定委托人以非法財產(chan) 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托的財產(chan) 設立信托,信托無效。所以信托財產(chan) 來源是否合法至關(guan) 重要。不僅(jin) 如此,委托人是否擁有財產(chan) 的處分權也至關(guan) 重要。比如,在中國絕大多數夫妻沒有婚前、婚後財產(chan) 協議。由於(yu) 國內(nei) 《婚姻法》默認家庭財產(chan) 屬於(yu) 夫妻共同財產(chan) ,如果不取得配偶書(shu) 麵同意擅自去做家族信托,就屬於(yu) 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chan) ,其信托的合法合規性就會(hui) 存在問題,信托目的的實現也難以保障。
再次,委托人設立信托不得侵犯債(zhai) 權人的利益。《信托法》明確規定,設立信托前債(zhai) 權人已對該信托財產(chan) 享有優(you) 先受償(chang) 的權利等情形下,家族信托可以被強製執行。因此,委托人家庭淨資產(chan) 必須能夠覆蓋要設立的家族信托的規模。如委托人家庭淨資產(chan) 一億(yi) ,並且對外有3000萬(wan) 負債(zhai) ,這種情況下委托人家庭淨資產(chan) 為(wei) 7000萬(wan) ,委托人要設立的家族信托規模不能超過7000萬(wan) 。
稅務方麵,如果現在做家族信托主要為(wei) 籌劃遺產(chan) 稅顯然不合適,目前中國沒有遺產(chan) 稅,在未來較長一段時間可能也不會(hui) 開征遺產(chan) 稅。正確的認識應該是,將家族信托主要用來滿足其他需求,如果未來遺產(chan) 稅出台可以起到稅收籌劃作用。對於(yu) 個(ge) 人所得稅而言,目前對於(yu) 信托投資收益信托公司不會(hui) 代扣代繳,由受益人自行申報,對於(yu) 家族信托而言也是一樣。
但是在家族信托項下,每年投資收益可以隻分配一部分而非全部,剩餘(yu) 未分配部分可以繼續進行滾動投資,從(cong) 而起到一定的稅收遞延作用,家族信托稅務籌劃的核心是通過不同稅種轉化及稅收的遞延實現節稅目的,不存在可以將稅收義(yi) 務徹底抹掉的傳(chuan) 承工具和方式。
❖誤區四:境內(nei) 家族信托沒保障
一些高淨值人士認為(wei) ,國內(nei) 家族信托沒有保障,暗含的一個(ge) 邏輯是認為(wei) 國內(nei) 法律法規尚不完善。客觀來說,製度問題在世界各國都是始終存在的。因為(wei) 社會(hui) 、製度在不斷在變化,相應的解決(jue) 機製也處在逐漸完善過程中,並且永遠走在不斷完善的路上。比如美國憲法已經非常完善,也要不斷地出各種修正案,所以配套製度不完善是個(ge) 相對概念。
中國已經是一個(ge) 法治國家,就私人財富的法律保護而言,國內(nei) 《物權法》、《婚姻法》、《繼承法》、《信托法》等法律及相關(guan) 法規,基礎法律框架已經健全,特別是《信托法》對什麽(me) 是信托、信托的設立、信托財產(chan) 、信托各方當事人及其權利義(yi) 務、信托的變更及終止等都有十分明確規定,特別是至關(guan) 重要的關(guan) 於(yu) 財產(chan) 保護製度的最基本規定,已經可以滿足設立家族業(ye) 務的需求。所以對此不必過分擔心。
境內(nei) 外家族信托各有優(you) 勢,總體(ti) 原則應該是:境內(nei) 資產(chan) 做境內(nei) 信托,境外資產(chan) 做境外信托。一些國內(nei) 高淨值人士設立境外家族信托,其中一個(ge) 重要原因就是擁有較多的海外資產(chan) 。
❖誤區五:有了遺囑、保險,不需要家族信托
各類財富傳(chuan) 承工具和方式功能不一,相對而言,家族信托更加靈活和個(ge) 性化。因此在財富傳(chuan) 承的過程中,應該針對不同的財產(chan) 和家庭情況,選擇不同的工具和方式,綜合利用遺囑、保險、家族信托等多種工具和方式。
例如,對於(yu) 目前股權、房產(chan) 置入家族信托成本較高的資產(chan) 以及未來想直接一次性給到子女的現金及其他資產(chan) 可以通過遺囑進行傳(chuan) 承,可以借助人壽保險的杠杆效應進行一部分財產(chan) 傳(chuan) 承,利用家族信托實現財富的定向傳(chuan) 承、多代傳(chuan) 承、防範子女婚姻風險,並且通過加入激勵約束機製引導子女的行為(wei) ,實現家業(ye) 常青。
❖誤區六:家族信托設立過程很麻煩,對盡職調查顧慮較多
綜合考量後,很多財富客戶會(hui) 選擇谘詢了解家族信托,不過這時候也會(hui) 有一些誤區。其中之一是認為(wei) 家族信托的盡職調查過程麻煩或不希望真實信息被受托人獲知。
盡職調查過程中,信托公司會(hui) 對財富客戶的家庭情況進行調查了解,其中可能涉及到客戶的隱私,容易引起部分客戶敏感而不予配合。對於(yu) 盡職調查,財富人群需認識到以下幾點:
首先,盡職調查是家族信托功能實現的關(guan) 鍵一環。隻有真正了解客戶的情況,受托人才能更好的為(wei) 客戶設立家族信托提出更為(wei) 合理的建議,保證家族信托功能的實現。其次,盡職調查也是監管對於(yu) 信托公司的要求,隻有進行了充分的盡職調查,家族信托才是依法合規設立的,才能保障未來家族信托不會(hui) 因為(wei) 存在設立合規瑕疵而被挑戰。最後,信托公司作為(wei) 銀保監會(hui) 監管的正規持牌金融機構,特別是行業(ye) 內(nei) 專(zhuan) 業(ye) 、盡職的受托人都有嚴(yan) 格的信息保密製度,對於(yu) 盡職調查過程中搜尋、了解的信息都有嚴(yan) 格的保密製度。
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是未與(yu) 受托人充分溝通,對受托人的受托能力,團隊專(zhuan) 業(ye) 性還不了解就設立家族信托。此種情況下,高淨值人士應該要意識到家族信托合同是與(yu) 受托人簽立的,信托財產(chan) 是由受托人管理運用,家族信托項下的服務也都是由受托人提供,沒有與(yu) 受托人進行充分溝通,也沒有經過必要的盡職調查,便設立家族信托,後續設立家族信托後受托人能否提供相應服務,能否達到信托目的,這是高淨值人士需要認真考慮的。
一般而言,未與(yu) 受托人溝通便設立的合同可能是標準化家族信托合同,甚至可能就是投資合同,而不是真正的家族信托合同。如此設立的家族信托,能否達到信托目的,能否起到資產(chan) 的保護隔離作用,需要仔細考量。
❖誤區七:沒有想好家庭資產(chan) 的傳(chuan) 承分配方案,無法設立家族信托
也有一些高淨值人士,對家族信托的功能很認可,也有這個(ge) 需求。但是由於(yu) 沒有想好家庭的資產(chan) 傳(chuan) 承、分配方案,對於(yu) 信托方案考慮眾(zhong) 多。考慮越周全,越覺得任何方案都有其不利的一麵,很難選擇一個(ge) 方案來設立家族信托。
誠然,如哲學家所說“事物都是對立統一的存在,因此也就不可能存在完美”,所以也不存在十全十美的家族信托。麵臨(lin) 選擇困難的高淨值人士,我們(men) 建議要從(cong) “設立家族信托的最初的出發點是什麽(me) ,最需要家族信托為(wei) 家庭解決(jue) 的問題是這麽(me) ”這些重要矛盾出發,設立家族信托時考慮能否解決(jue) 這些主要矛盾,滿足主要需求即可,畢竟設立家族信托是為(wei) 了解決(jue) 不確定性,早日設立,對於(yu) 對抗意外風險大有裨益。且從(cong) 多家信托公司提供的服務來看,設立後變更家族信托條款,變更關(guan) 鍵的分配和傳(chuan) 承機製,都是信托公司的服務內(nei) 容之一。後續逐步變更、完善,也是設立家族信托的一種重要方式。
❖誤區八:設了家族信托就可以高枕無憂
一些高淨值人士在未設立家族信托之前,通常覺得沒什麽(me) 必要,而設立之後,又會(hui) 覺得可以高枕無憂了。其實,設立家族信托隻是一個(ge) 開始,還有很多事情需要持續推進,包括檢視家族信托的運行、對家族信托的適時調整以及與(yu) 其它工具和方式的補充配合。
委托人的自身需求、家庭成員的情況、相關(guan) 法律政策都可能隨著時間推移而變化,因此家族信托也需要及時調整,比如根據家庭成員變動調整受益人、修改受益分配條款,根據法律法規調整相關(guan) 合同相關(guan) 條款等。
另外,家族信托是財富管理和傳(chuan) 承過程中非常有效的重要工具和方式,但整體(ti) 的家族財富傳(chuan) 承也需要其他工具和方式的支撐,包括保險、理財等金融工具和方式,還有慈善、教育、移民等社會(hui) 工具和方式。
在實踐中,由於(yu) 此前我國家族信托行業(ye) 剛起步,一些財富客戶設立的家族信托可能是標準化產(chan) 品,主要是投資功能,傳(chuan) 承功能較弱。這時候客戶需要與(yu) 受托人進一步溝通調整,家族信托的功能實現需要一個(ge) 不斷溝通和完善的過程。
服務涵蓋:上市公司秘書(shu) 、新股上市及股票登記、債(zhai) 務托管及受信,財富管理,海外信托和基金會(hui) 設立,香港及離岸公司注冊(ce) ,特許牌照申請,企業(ye) 架構,財稅谘詢,會(hui) 計安排,人力資源、薪酬管理,綜合性商務、企業(ye) 及投資者服務等領域。
擁有豐(feng) 富知識的精英團隊,為(wei) 客戶提供全球化業(ye) 務發展的專(zhuan) 業(ye) 指導和技術支持。
瑞豐(feng) 德永是“為(wei) 客戶創造更高價(jia) 值,為(wei) 行業(ye) 樹立品牌典範”核心價(jia) 值觀的踐行者,秉持“全球化運營,國際化標準,致力於(yu) 每一位客戶的滿意和成功”的服務宗旨,務實為(wei) 中國企業(ye) 國際化發展拓展價(jia) 值版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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