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組上市IPO

最典型的在海外注冊公司做離岸架構

如今,設立離岸公司、搭建離岸架構已經成為(wei) 跨國企業(ye) 進行境外投資最為(wei) 有效和成熟的模式,其不僅(jin) 在節稅方麵存在極大優(you) 勢,而且具備投資信息安全、商業(ye) 風險分散的特點。

而所謂的離岸結構,是指運用離岸公司搭建起來的法律結構,從(cong) 而使最終受益人利益最大化。

但結構不一定是多層的,例如在香港開設的個(ge) 人離岸賬戶就是一個(ge) 沒有使用結構的做法;若成立一個(ge) 薩摩亞(ya) 公司,然後再在香港開一個(ge) 離岸賬戶,那這樣便形成一個(ge) 結構,這個(ge) 結構起到了保密性更好,消除稅務風險等作用。

當然,一般的結構都可能是涉及不僅(jin) 一個(ge) 公司,或不僅(jin) 一個(ge) 屬地的公司。結構的作用也不是單一的,而是多方麵的,甚至是多方麵互相作用的。一個(ge) 結構可以涉及到客戶整體(ti) 的商業(ye) 目標,各個(ge) 屬地的法律政策,金融監管等多方麵的因素。


以下我們(men) 列舉(ju) 一下三大典型離岸結構,展示其離岸架構的一些主要功能和優(you) 勢:

海外投資的離岸架構有兩(liang) 個(ge) 核心要素:一是離岸平台,二是海外信托計劃。而離岸平台的打造也有兩(liang) 個(ge) 核心步驟,一是選擇合適的離岸注冊(ce) 地(屬地),二是選擇合適的離岸公司形式。

海外投資平台的建立,不僅(jin) 可以繞開國內(nei) 關(guan) 於(yu) 外匯、行業(ye) 、資本市場運作等方麵的壟斷或管製,還可以有效利用離岸注冊(ce) 地寬鬆的法律製度體(ti) 係,實現完善、高效的海外投資結構以及運營結構的搭建。

海外信托計劃則是離岸架構搭建的重要環節,可借助信托高效、隱秘、安全等特點,使離岸架構成為(wei) 更具優(you) 勢的海外投資方案。

一、隱蔽投資者信息,繞開壁壘

出於(yu) 多種商業(ye) 因素的考量,有些投資者不便於(yu) 將自己的信息對外公布,因此才用離岸架構能夠有效地繞開各種壁壘,將風險降到最低,並實現投資目的。

例子:國內(nei) 兩(liang) 家公司,分別是A和B,他們(men) 欲在美國投資,但因其主營業(ye) 務涉及敏感事項,而美國政府設定了嚴(yan) 格的審查標準,所以在投資過程中遭受政策阻擾。後來,A和B各以50%的股份合資,在BVI設立了一間離岸公司C,並以C為(wei) 投資主體(ti) 在香港融資,從(cong) 而順利進入美國市場。

在中國企業(ye) “走出去”時,可以利用離岸公司信息保密、結構安全、身份自由等特點,合理規劃海外投融資項目,繞開壁壘,達到“曲線救國”的目的。

二、分散投資的商業(ye) 風險

出於(yu) 規避和分散風險的目的,有些投資者需要將不同的投資項目,分別配備離岸平台,從(cong) 而避免暴露整個(ge) 投資過程中的投資結構,同時規避和分散投資的商業(ye) 風險。

例子:甲、乙、丙是三位國內(nei) 高淨值人士,想共同投資設立一家香港公司,以此來投資海外的三個(ge) 項目,而這三位投資者最初的投資結構是存在隱患的:

首先,投資者甲、乙、丙三人信息完全得不到保護;其次,香港公司具備信息完全透明的特征,使得在之後的投資過程中所有項目投資結構暴露無遺;最後,香港公司同時持有三個(ge) 海外項目,這在風險防範和分散上存在很大隱患。由此可見,甲、乙、丙三人的海外投資結構需要合理優(you) 化。


首先,可以由甲、乙、丙三人各自持有一間BVI公司,分別為(wei) A、B、C,從(cong) 而確保投資者信息的不透明性。三人的信息將完全被保密,保證原始投資信息的安全,並且將原本屬於(yu) 甲、乙、丙三人的共同投資行為(wei) ,從(cong) 投資人信息上進行分離和隱藏,獲得投資者非關(guan) 聯化的效果。

其次,A、B、C三間BVI公司共同持有一間BVI公司D,D公司投資海外項目一;A、B、C三間BVI公司共同持有一間BVI公司E,E公司投資海外項目二;A、B、C三間BVI公司共同持有一間BVI公司F,F公司投資海外項目三。由於(yu) D、E、F都是BVI公司,依然利用其不透明性保證了投資方的信息安全。

最後,用D、E、F三間BVI公司分別持有三個(ge) 海外項目,達到了風險分散的目的。

三、繞開稅法風險,節約成本

控製和節約稅務成本是離岸架構的重要功能。投資者在搭建其海外離岸架構的投資平台時,應當著重考慮投資目的地國以及投資母國的稅法風險,結合稅收協定優(you) 惠、轉讓定價(jia) 安排、無形資產(chan) 調配等方式,在充分具有合理商業(ye) 目的和經濟實質的基礎上,打造經濟利益與(yu) 稅收利益一致化的離岸架構,從(cong) 而繞開稅法風險,節約跨國稅務成本。

例子:中國企業(ye) A想投資東(dong) 南亞(ya) 甲國,目的在於(yu) 獲取當地廉價(jia) 的勞動力和利用先進技術開發當地原材料。由於(yu) 目標原材料在甲國屬於(yu) 買(mai) 方市場,因此中國企業(ye) A擁有充分強勢的定價(jia) 權限。

由於(yu) 直接投資結構過於(yu) 簡單,對投資者的信息沒有任何保護,極大限製了中國企業(ye) A充分行使定價(jia) 的權限,以及境內(nei) 外利潤的安排,降低了資金和利潤的靈活性,並且為(wei) 中國企業(ye) A未來退出甲國的投資埋下了沉重的跨國稅收負擔。因此,需要對A企業(ye) 的海外投資架構重新規劃和設計。

首先,中國企業(ye) A可以在香港設立投資平台公司,並將資金注入香港公司。其次,香港公司在BVI設立BVI信托公司,並把資金置入BVI公司的信托計劃中,信托受益人設定為(wei) 香港公司,受托人設定為(wei) BVI公司。最後,BVI公司運用信托計劃中的資金在甲國設立B公司,承擔目標原材料的生產(chan) 功能。

除了前述離岸架構本身具備的商業(ye) 投資優(you) 勢外,該離岸架構還具有以下三種稅務優(you) 勢:

(1)充分發揮投資企業(ye) 的定價(jia) 優(you) 勢

由於(yu) 目標原材料在甲國屬於(yu) 買(mai) 方市場,因此香港公司購進B公司生產(chan) 的原材料時,可以自由靈活的實施定價(jia) 安排,並且可以把境內(nei) 企業(ye) 與(yu) 香港公司的采購定價(jia) 相分離,繞開境內(nei) 稅務當局對價(jia) 格和收入的稅務監管。而境內(nei) A企業(ye) 可以與(yu) 香港公司共同向B公司實施原材料采購,從(cong) 而增強采購價(jia) 格的合理性。

(2)隱秘投資及交易信息

通過在境內(nei) A企業(ye) 與(yu) 甲國B公司之間置入兩(liang) 層離岸公司,以及一份股權代持信托計劃,可以有效地隱蔽境內(nei) A企業(ye) 與(yu) 甲國B公司之間的投資關(guan) 係,使得它們(men) 之間的交易和安排更為(wei) 自由和靈活。

(3)降低投資退出時的跨國稅務成本

在離岸架構中,置入股權代持信托計劃一方麵可以隱蔽投資者與(yu) 被投資公司之間的投資關(guan) 係,另一方麵,可以簡化並隱蔽地實施投資退出的資本運作,從(cong) 而避免跨國稅務成本。

當境內(nei) A企業(ye) 欲退出其在甲國的投資時,不必直接轉讓B公司的股權,而是由BVI公司、香港公司以及擬受讓方共同修訂並簽署原有的股權代持信托計劃,將委托人和受益人更改為(wei) 擬受讓方。

最後,香港公司再將BVI公司的股權在香港轉讓給擬受讓方,從(cong) 而實現在甲國投資的退出。而BVI公司和香港公司的上述資本運作隻需繳納少量的稅額即可完成,從(cong) 而節省跨國性稅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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