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組上市IPO

國內企業去香港上市、公司離岸信托架構搭建的具體分析

離岸信托由於(yu) 其地處離岸的天然靈活性優(you) 勢、稅收方麵的籌劃功能、可高效的進行家族傳(chuan) 承安排以及個(ge) 人債(zhai) 務風險隔離等效果,被境內(nei) 外高淨值家族廣泛采用,作為(wei) 家族傳(chuan) 承及資產(chan) 管理的核心工具之一。

而隨著境內(nei) 企業(ye) 赴港上市熱潮不退,越來越多的境內(nei) 企業(ye) 家考慮在上市架構中加入離岸信托,以實現公司股東(dong) 家族傳(chuan) 承、稅務安排、債(zhai) 務風險隔離等目的。為(wei) 此,本文從(cong) 公司控製權認定、信托披露等方麵對離岸信托在香港上市中的具體(ti) 應用問題進行分析。

香港上市公司離岸信托架構搭建的問題分析

香港上市架構中離岸信托的現狀

離岸信托被廣泛應用於(yu) 香港上市架構,截至2018年年底,香港216家上市家族公司中約30%的公司以離岸信托的形式控股,其中包括李兆基家族的恒基地產(chan) 、李嘉誠家族的長江和記、郭得勝家族的新鴻基地產(chan) 等。

僅(jin) 2018年,就有小米集團、美團點評、融創中國、周黑鴨、龍湖地產(chan) 、達利食品等20餘(yu) 家公司的控股股東(dong) 選擇將上市公司股權置入離岸信托。

香港上市公司離岸信托架構搭建的問題分析

離岸信托控製權認定

控製權連續性問題向來是聯交所重點關(guan) 注問題之一,根據聯交所《上市規則》第8.05條的規定,擬上市公司最近一個(ge) 會(hui) 計年度的擁有權和控製權應維持不變。

出於(yu) 信息披露、稅務風險等考慮,公司常常會(hui) 選擇在上市前完成信托架構的搭建,搭建過程中可以通過信托角色安排、持股公司董事安排等保證公司控製權的連續性。

1. 信托角色安排

針對角色安排,除了在滿足聯交所上市規則下的控製權安排外,需要提請相關(guan) 人士注意,過大的控製力會(hui) 使得信托可能被認定為(wei) “虛假信托”,資產(chan) 授予人(一般即為(wei) 上市公司的實際控製人)對信托實際控製力越大,信托天然的資產(chan) 隔離性、稅務籌劃功能等則越弱。若信托被刺破,則無論是稅務成本、婚內(nei) 財產(chan) 的認定、債(zhai) 務人追索的個(ge) 人資產(chan) 認定都會(hui) 以“信托未設立”的前提進行。

在完成相關(guan) 上市安排後,建議企業(ye) 家們(men) 對自有的信托進行完整的檢視,防止出現雖滿足上市控製安排,但導致信托趨於(yu) “虛假”的情形發生。

2. 持股公司董事安排

信托律師一般會(hui) 結合企業(ye) 家的控製權安排以及設立地法域對信托有效性的要求,進行信托公司及企業(ye) 家的董事職位擔任安排,在滿足聯交所上市要求的同時,保障信托有效性。

3. 架構搭建目的

控股股東(dong) 應出於(yu) 合理目的搭建信托架構,根據聯交所指引信所載案例,控股股東(dong) 可以以家族傳(chuan) 承安排事宜為(wei) 由搭建信托架構。

香港上市公司離岸信托架構搭建的問題分析

離岸信托信息的披露

對於(yu) 上市公司架構中離岸信托的披露,聯交所並未進行明確規定。而在實踐中,信托信息披露的口徑和表述方式較為(wei) 靈活,在滿足聯交所慣常的披露原則下,公司可以根據實際需求與(yu) 保薦機構和公司律師進行溝通協商。上市前後信托信息的披露口徑和方式有所區別:

1. 上市前搭建信托架構

上市前已搭建信托架構的公司,應在招股說明書(shu) 中披露信托的基本信息並對控股股東(dong) 與(yu) 信托的控製權關(guan) 係進行說明。

1) 信托的基本信息

出於(yu) 保密性的考慮,公司在招股說明書(shu) 中披露的信托信息比較簡略,通常應在股權架構附注段披露信托的設立人和受益人(通常以“控股股東(dong) 及其家族成員”進行概括),而信托的名稱、設立地、受托人、保護人等均存在未進行披露的情況。

2) 控製權關(guan) 係

出於(yu) 認定公司控股股東(dong) 的需要,公司應對控股股東(dong) 和離岸信托之間的控製權關(guan) 係進行說明。控製權的說明可繁可簡,既可以在公司重組字段詳細介紹控股股東(dong) 在信托及各持股公司的權力情況,也可以僅(jin) 作結論性表述。

2. 上市後搭建信托架構

上市後搭建信托架構的公司,應分別對股東(dong) 權益變動情況和信托情況進行說明或披露。

1) 股東(dong) 權益變動情況

由於(yu) 信托搭建需要將上市公司股份轉讓至信托項下的持股公司,導致上市公司股東(dong) 權益發生形式上的變動,因此相關(guan) 股東(dong) 應填報披露權益通知送交聯交所,並且可能涉及豁免要約收購。

2) 信托情況

上市公司搭建信托架構應與(yu) 聯交所進行溝通,並視情況向聯交所提供信托相關(guan) 資料。架構搭建完成後,公司應在年度報中的董事會(hui) 報告部分就信托的基本情況向公眾(zhong) 披露,通常應包括信托設立人和受益人情況,但具體(ti) 披露口徑可以根據公司具體(ti) 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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