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定締約方的審查
國際注冊(ce) 的效力延伸至申請人在國際申請中明確指定的締約方,自國際注冊(ce) 日起,商標在各被指定締約方的保護,與(yu) 直接向該締約方主管局提出該商標的申請相同。被指定締約方在收到國際領土延伸申請後,在《馬德裏協定》(12個(ge) 月)或《馬德裏議定書(shu) 》(18個(ge) 月)規定的時限內(nei) 依據其域內(nei) 的法律規定進行審查。
經審查,被指定締約方對符合其域內(nei) 法規定的領土延伸申請予以保護該國際注冊(ce) 商標自國際注冊(ce) 日起獲得的保護與(yu) 該商標在被指定締約方主管局取得注冊(ce) 相同。領土延伸申請不符合或部分不符合被指定締約方域內(nei) 法規定的,被指定締約方主管局予以全部駁回或部分駁回,並在駁回期限內(nei) 通知國際局。商標國際注冊(ce) 申請人在收到駁回通知後可依據該指定締約方的相關(guan) 法律規定申請複審或提起訴訟。在規定的駁回期限內(nei) ,被指定締約方主管局未通知國際局駁回的,即使領土延伸申請違反被指定締約方域內(nei) 法不應該獲得保護,也將因“超過審限”自動獲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