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組上市IPO

澳門公司的類型及責任承擔方式

澳門公司的類型及責任承擔方式



     依據澳門公司法(即澳門商法典,下同,澳門沒有專(zhuan) 門的公司法典,公司法的內(nei) 容見商法典第二卷),澳門公司類型分為(wei)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及兩(liang) 合公司。其中最常見的是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兩(liang) 類公司大家較為(wei) 熟悉,現簡單介紹一下現實生活中並不常見的無限公司及兩(liang) 合公司。


    澳門公司製度中的無限公司的特征是對於(yu) 公司債(zhai) 務,股東(dong) 相對公司而言負補充責任,並與(yu) 其他股東(dong) 負連帶責任的事實(第331條);

兩(liang) 合公司的特征是這樣的事實,除了對公司債(zhai) 務負責的股東(dong) ,如同無限責任有限公司的股東(dong) :無限責任股東(dong) ;

亦有股東(dong) 袛是對其認購繳付之出資額負責:有限責任股東(dong) (第349條第2款)。

澳門公司製度中的兩(liang) 合公司得存在兩(liang) 種模式:按照有限責任股東(dong) 是否以股份出資,可分為(wei) 一般兩(liang) 合公司或股份兩(liang) 合公司(第348條);

事實上有限公司的股東(dong) 不負滿足公司債(zhai) 務之責任,但袛對其繳付之出資負責,稱之為(wei) 股,從(cong) 而知悉這種公司成員的類別,並對合作經營股東(dong) 之股款之繳付負責(第356條第1款),如果股東(dong) 有義(yi) 務交給公司超過其票麵值的價(jia) 值,則可以超出公司資本的簡單整合。

在公司內(nei) ,亦可以規定一名或多名股東(dong) 對公司債(zhai) 務的責任以一定金額為(wei) 限,或是按補充責任方式,或是與(yu) 公司為(wei) 連帶責任方式(第357條第2款)。確定股東(dong) 對公司債(zhai) 權人負繳付金額上限之必要性,其目的是為(wei) 了避免有限責任公司淪為(wei) 兩(liang) 合公司;

最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是嚴(yan) 格限製股東(dong) 的責任以認購繳付公司資本為(wei) 限及公司資本分為(wei) 股份的事實(第393條第2款及第3款),股份具有債(zhai) 權證券的性質,如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外,股票可表現為(wei) 記名方式或無記名方式(第411條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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