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ce) 澳門離岸公司
澳門有離岸公司製度,很多客戶都想利用起澳門的地理優(you) 勢及離岸公司製度,來達到公司業(ye) 務整合,即可達至節稅的目的,又利用澳門與(yu) 內(nei) 地文化背景相通、沒有語言障礙等優(you) 勢而減少運作成本。
澳門的離岸法例於(yu) 1995年頒布,2005年修改,修改後的法律對於(yu) 離岸公司的經營業(ye) 範圍做出了很大的限製,隻能從(cong) 事後勤、高科技等業(ye) 務,這無疑是對澳門離岸公司注冊(ce) 是一個(ge) 不利因緣。
在澳門注冊(ce) 離岸公司,除了要遵循離岸法例的規定,還需要遵循澳門公司法(即澳門商法典)、登記法典等規定。
澳門的離岸公司不需要交所得稅等稅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