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在開曼和bvi設立金融投資公司的區別
這個(ge) 問題太大了,而且我對於(yu) 「金融投資」的定義(yi) 不是很清楚,因此僅(jin) 能提供一些服務經驗,參考看看。
英屬開曼群島(The Cayman Islands)與(yu) 英屬維京群島(BVI)在國際間皆被廣泛使用,而英屬開曼群島公司的設立時間、需要準備證件資料與(yu) 維持費用,都比英屬維京群島高昂,客戶若非必要需求(例如上市規劃、設立私募基金、特殊金融操作外)外,註冊(ce) 在英屬維京群即可達到需求,雖然香港證交所所接受BVI公司上市申請,但大家還是習(xi) 慣用開曼公司。台灣這二、三年來,許多海外台商利用英屬開曼群島公司來台IPO(第一上市)或TDR(台灣存託憑證),例如:康師傅控股有限公司(港交所:0322、臺證所:910322 ),前稱頂益(開曼島)控股有限公司,註冊(ce) 地在英屬開曼群島。
很多客戶有聽過基金公司大都登記在英屬開曼群島、百慕達、盧森堡等地區,基金公司主要考量到稅務成本與(yu) 責任求償(chang) 問題,不過要在開曼成立投資基金,程序複雜,申請人要符合資格審查,最後客戶會(hui) 取得基金管理公司牌照號碼與(yu) 基金註冊(ce) 牌照號碼。
最後,若僅(jin) 是要與(yu) 境外的國際商業(ye) 銀行作融資往來,設立BVI公司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