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險經紀人和香港保險代理人的區別
保險經紀人 和保險代理人由於(yu) 其所處的位置不同,各自代表的利益不同,必然導致兩(liang) 者具有不同的性質和責任。保險代理人的責任是:代表保險公司的利益,向保險公司負責,為(wei) 保險公司推銷保險產(chan) 品。保險經紀人的責任是:代表客戶的利益,向客戶負責,幫助客戶選擇最適合的保險公司、最合理的價(jia) 格、最優(you) 越的承保條件並提供全麵的風險管理服務和各項增值服務。
保險市場的組成 由完整、規範、成熟的保險市場由保險主體(ti) 和保險中介組成。
保險主體(ti) 包括:提供保險產(chan) 品和保險服務的保險公司;購買(mai) 保險產(chan) 品、接受保險服務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保險中介包括:為(wei) 保險公司推銷保險產(chan) 品的保險代理人;為(wei) 投保人選擇、采購保險產(chan) 品並提供全麵風險管理服務的保險經紀人;從(cong) 事保險標的的勘驗、鑒定、估損及理算等業(ye) 務的保險公估人。
較為(wei) 初級的保險市場上通常隻有投保人 、被保險人和承保人 、 保險人,麵對麵地直接進行保險商品買(mai) 賣。由於(yu) 雙方在利益上先天矛盾對立,後天信息又嚴(yan) 重不對稱,長期以來投保人 、被保險人一方明顯處於(yu) 弱勢。 2000 年 6 月,中國第一家保險經紀有限公司成立,標誌著中國保險經紀市場正式啟動,打破了中國保險市場舊有的利益格局,加重了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一方的砝碼,使得保險市場的天平逐漸趨於(yu) 平衡。
國家有關(guan) 法律法規對保險經紀人的規範 新《保險法》第 118 條規定:“保險經紀人是 基於(yu) 投保人的利益 ,為(wei) 投保人與(yu) 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yong) 金的機構。”
新《保險法》第 128 條規定:“保險經紀人因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客戶與(yu) 保險公司之間,客戶與(yu) 保險經紀公司之間的關(guan) 係,客戶與(yu) 保險公司是簽訂保險合同的雙方,他們(men) 之間是保險產(chan) 品的買(mai) 方和賣方的關(guan) 係;像所有的買(mai) 賣雙方一樣,他們(men) 的利客戶與(yu) 保險經紀公司是委托與(yu) 受托的關(guan) 係,保險經紀公司是客戶的保險顧問,他接受 客戶的委托,基於(yu) 客戶的利益,站在客戶的一邊,為(wei) 客戶提供專(zhuan) 業(ye) 的保險經紀服務。保險經紀公司與(yu) 客戶的利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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