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與(yu) 子公司主要有三大區別,分別是法律地位不同、受控製的方式不同和承擔債(zhai) 務的責任方式不同。這些不同使得設立分公司與(yu) 設立子公司有不同的好處。
分公司是什麽(me) ?
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cong) 事業(ye) 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雖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樣,但因為(wei) 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它不是真正意義(yi) 上的公司。
子公司是什麽(me) ?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擁有或通過協議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實際控製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分公司與(yu) 子公司的主要區別是什麽(me) ?
《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ye) 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ye) 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1)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擁有自己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yi) 進行活動,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zhai) 權債(zhai) 務由自己獨立承擔。
分公司則不具備企業(ye) 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應冠以隸屬公司的名稱,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隻是公司的一個(ge) 分支機構。
(2)受控製的方式不同。
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製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律條件。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製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製,更多地是采用間接控製方式,即通過任免子公司董事會(hui) 成員和投資決(jue) 策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chan) 經營決(jue) 策。
而分公司則不同,其人事、業(ye) 務、財產(chan) 受隸屬公司直接控製,在隸屬公司的經營範圍內(nei) 從(cong) 事經營活動。
(3)承擔債(zhai) 務的責任方式不同。
母公司作為(wei) 子公司的最大股東(dong) ,僅(jin) 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為(wei) 限對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債(zhai) 務承擔責任;子公司作為(wei) 獨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財產(chan) 為(wei) 限對其經營負債(zhai) 承擔責任。
分公司由於(yu) 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chan) ,與(yu) 隸屬公司在經濟上統一核算,因此其經營活動中的負債(zhai) 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chang) ,即由隸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chan) 為(wei) 限對分公司在經營中的債(zhai) 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