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ye) 的設立程序:
1、報批《項目申請報告》
外商投資項目在《國務院關(guan) 於(yu) 投資體(ti) 製改革的決(jue) 定》中被確立為(wei) 需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中外投資者在向政府部門提出設立外商投資企業(ye) 申請之前,需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請對項目進行核準。
部分非生產(chan) 性外商投資項目可按國家規定將《項目申請報告》(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其它有關(guan)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ye) 的材料直接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轉報國家商務部審批。
2、名稱核準登記
《項目申請報告》(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後,項目單位向工商部門申請對擬設立的企業(ye) 核準名稱。
3、報批企業(ye) 合同、章程,領取批準證書(shu)
外商投資項目經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項目和經工商部門核準企業(ye) 名稱,或部分非生產(chan) 性外商投資項目經工商部門核準企業(ye) 名稱後,將合同、章程等有關(guan) 資料文件,按照審批權限報商務部門審批。
領取批準證書(shu) 前,應持商務部門正式批準文件到質量技術監督局代碼中心領取《企業(ye) 組織機構賦碼通知單》。
4、申請工商注冊(ce) 登記
在領取批準證書(shu) 後30日內(nei) 到工商部門領取營業(ye) 執照。注:《公司法》規定,公司自批準設立之日起90日內(nei) ,進行設立登記。“三資法”規定自領到批準證書(shu) 之日起30日內(nei) 進行登記。根據特別法優(you) 於(yu) 普通法的原則,應適用“三資法”的規定。
5、申請財政、稅務、外匯、海關(guan) 登記
在領營業(ye) 執照後30日內(nei) ,應到財政、稅務、外匯、海關(guan) 等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到質量技術監督局代碼中心領取企業(ye) 組織機構代碼證書(shu) ,開立銀行帳戶。
設立外商獨資企業(ye) ,外國投資者應填製外資企業(ye) 設立申請表,編製可行性研究報告,連同企業(ye) 章程及有關(guan) 文件直接報商務部門審批。其它程序與(yu) 上述相同。
對違反上述規定審批的外商投資項目,上級審批機關(guan) 應當自收到該項目的備案文件之日起30天內(nei) 予以撤銷,其合同、章程無效、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不予注冊(ce) 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海關(guan) 不予辦理進口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