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ye) 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並且分公司的名稱應符合國家有關(guan) 規定,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2、應當自決(jue) 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nei) 向公司登記機關(guan) 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有關(guan) 部門審批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nei) 向公司登記機關(guan) 申請登記。
3、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shu) 。其次,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guan) 加蓋印章的《企業(ye) 法人營業(ye) 執照》複印件。另外,營業(ye) 場所使用證明。最後,公司登記機關(guan) 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資產(chan) 不能承擔責任時最終應總公司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