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e) 兼並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承擔債(zhai) 務式、購買(mai) 式、吸收股份式和控股式。公司法規定,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liang) 種方式。
一、什麽(me) 是企業(ye) 兼並
國家體(ti) 改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chan) 管理局《關(guan) 於(yu) 企業(ye) 兼並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兼並辦法)規定:“本辦法所稱企業(ye) 兼並,是指一個(ge) 企業(ye) 購買(mai) 其他企業(ye) 的產(chan) 權,使其他企業(ye) 失去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ti) 的一種行為(wei) 。不通過購買(mai) 方式實行的企業(ye) 之間的合並,不屬本辦法規範。”
二、我國企業(ye) 兼並的主要形式
1、兼並辦法中規定的兼並方式
《兼並辦法》規定,企業(ye) 兼並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承擔債(zhai) 務式,即在資產(chan) 與(yu) 債(zhai) 務等價(jia) 的情況下,兼並方以承擔被兼並方債(zhai) 務為(wei) 條件接收其資產(chan) 。
(二)購買(mai) 式,即兼並方出資購買(mai) 被兼並方企業(ye) 的資產(chan) 。
(三)吸收股份式,即被兼並企業(ye) 的所有者將被兼並企業(ye) 的淨資產(chan) 作為(wei) 股金投入兼並方,成為(wei) 兼並方企業(ye) 的一個(ge) 股東(dong) 。
(四)控股式,即一個(ge) 企業(ye) 通過購買(mai) 其它企業(ye) 的股權,達到控股,實現兼並。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規定的合並方式
公司法規定,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liang) 種方式。
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規定的兼並方式
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可以采取要約收購或者協議收購兩(liang) 種兼並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