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並,是兼並的一種結果,自然也成為(wei) 收購行為(wei) 可以選擇的一種結果。收購人通過對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可以控製目標公司的經營管理權,讓目標公司繼續在法律上獨立;也可以將目標公司的各種要素並入收購人,消滅目標公司的法人資格。兼並一定是市場行為(wei) ,實施兼並的一方要遵守市場準則,按照平等互利等價(jia) 有償(chang) 的原則,設法取得對另一企業(ye) 的經營管理控製權。合並不一定是市場行為(wei) ,可以是有代價(jia) 的,可以是沒有任何代價(jia) 的。行政性合並大多是沒有任何代價(jia) 的合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