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製的公司購買(mai) 、出售資產(chan) ,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chan) 重組:
(一)購買(mai) 、出售的資產(chan) 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ge) 會(hui) 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hui) 計報告期末資產(chan) 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二)購買(mai) 、出售的資產(chan) 在最近一個(ge) 會(hui) 計年度所產(chan) 生的營業(ye) 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hui) 計報告營業(ye) 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三)購買(mai) 、出售的資產(chan) 淨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ge) 會(hui) 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hui) 計報告期末淨資產(chan) 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wan) 元人民幣。
購買(mai) 、出售資產(chan) 未達到前款規定標準,但中國證監會(hui) 發現存在可能損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的,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責令上市公司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充披露相關(guan) 信息、暫停交易並報送申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