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人募集股份並在境外上市,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委員會(hui) 的要求提出書(shu) 麵申請並附有關(guan) 材料,報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hui) 批準。
2.國有企業(ye) 或者國有資產(chan) 占主導地位的企業(ye) 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改建為(wei) 向境外投資人募集股份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發起方式設立的、發起人可以少於(yu) 5人,該股份有限公司一經成立,即可以發行新股。
3.公司董事會(hui) 依據國務院證券委員會(hui) 批準的公司境外發行上市外資股和內(nei) 資股的計劃在十五日內(nei) 分別作出實施安排。
4.公司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內(nei) 資股的計劃確定的股份總數內(nei) ,應當一次募足,有特殊情況不能一次募足的,經國務院批準,可以分次發行,公司發行計劃確定的股份未募足的,不得在該發行計劃外發行新股。
5.公司增資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與(yu) 前一次發行股份的間隔期間可以小於(yu) 十二個(ge) 月。
6.公司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可與(yu) 包銷商在包銷協議中約定,可以在包銷數額之外預留該次募集境外上市外資股的15%以內(nei) ,預留部分為(wei) 該次發行的一部分。
7.公司的信息披露應在招股說明中詳細、全麵、真實說明,如經批準進行調整,應重新披露;向境外和境內(nei) 采用中文和外文披露的文件內(nei) 容不能互相矛盾,對不同地區披露信息的文件,不得有差異。
8.公司章程中應詳細載明必備條款的具體(ti) 內(nei) 容,並對公司的營業(ye) 期作出規定;公司章程應對股東(dong) 、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約束力和可依據公司章程主張權利,提出仲裁或起訴。
9.境外上市外資股的權益擁有人,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dong) 名冊(ce) 正本存放地或在境外上市的法律規定,將其股份登記在股份的名義(yi) 持有人名下。
10.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dong) 名冊(ce) 正本的更正需要依據司法裁定作出。
11.股東(dong) 的股票遺失,可依照名冊(ce) 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規定,證券交易場的規定或其他規定申請補發。
12.召開股東(dong) 會(hui) 議的程序。①會(hui) 議通知應在會(hui) 議召開之日前45天發出;②提案的提出應列入會(hui) 議的議程;③有表決(jue) 權的股份達到股份總數的二分之一,可以召開股東(dong) 大會(hui) ,達不到二分之一,公司應以公告形式告知股東(dong) ,告知後,公司可召開股東(dong) 大會(hui) 。
13.對公司高級人員的要求:①誠信勤勉;②遵守公司章程;③忠實履行職務;④維護公司利益。
14.公司年度報告,應聘用符合國家規定的會(hui) 計師事務所審核。
15.公司向股東(dong) 支付的股利及其他款項,以人民幣計價(jia) 並宣布,以外幣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