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組上市IPO

上市公司的收購形式有哪些?

上市公司收購是指投資者依法購買(mai) 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上市的股份,從(cong) 而獲得該上市公司控製權的行為(wei) 。上市公司收購的形式多種多樣,主要有4種類別,其收購規則主要有持股披露規製和強製要約規則。

上市公司收購的形式:

1、控股收購和兼並收購

根據收購所要達到的對目標公司控製權的強度不同,上市公司收購可以分為(wei) 控股收購和兼並收購。控股收購是指為(wei) 達到目標公司的控股,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購入其一定數量的股份,而持有目標公司相對優(you) 勢的股票權的行為(wei) 。兼並收購是指為(wei) 達到兼並目標公司的目的,購入足以控製目標公司的絕對多數乃至全部股份,從(cong) 而持有目標公司絕對優(you) 勢的股票權的行為(wei) 。

2、全麵收購和部分收購

根據收購要約中對收購所要達到的持股總數有無要求,上市公司收購可分為(wei) 全麵收購和部分收購。全麵收購的收購要約中沒有持股總量的要求;部分收購的收購要約中有持股總數的要求,並對受要約人的應約股份按比例接納。

3、自願收購和強製收購

根據收購是否為(wei) 法律強製性義(yi) 務,上市公司收購可以分為(wei) 自願收購和強製收購。自願收購是要約人按照自己的收購意願發出收購要約,並按照在要約中確定的收購價(jia) 格購入應約人的股份。強製收購是因持有目標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在持有目標公司一定比例股份後在一定期限內(nei) 又增持一定比例的股份,而依照《證券法》的有關(guan) 規定,負有向目標公司其他股東(dong) 發出收購要約,並依法律規定的方式確定價(jia) 格,收購應約人股份的義(yi) 務。

4、場內(nei) 收購和場外收購

根據收購是否在證券交易所內(nei) 進行,上市公司收購可分為(wei) 場內(nei) 收購和場外收購。凡是在證券交易所內(nei) 上市的目標公司的收購,稱為(wei) 場內(nei) 收購;反之,則稱為(wei) 場外收購。場外收購必須經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特別批準方可進行。

此外,根據收購者發出收購要約前是否與(yu) 目標公司溝通,可分為(wei) 友好收購和敵意收購;根據收購所要控製的目標和采取的方式不同,可分為(wei) 直接收購和間接收購,根據收購價(jia) 格的確定方式不同,可分為(wei) 協議收購、公開收購和自由競價(jia) 收購;根據收購的代價(jia) 不同,可分為(wei) 現金收購和股權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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