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e) 不管是在中國主板、中小板還是創業(ye) 板上市,都需要同樣遵守《公司法》和《證券法》,隻是在發行、上市及監管的具體(ti) 法律規則上有所區別,這體(ti) 現在中國證監會(hui) 及滬、深交易所對主板、中小板和創業(ye) 板不同的規則中。主板和中小企業(ye) 板的發行條件實際是一樣的,隻不過中小企業(ye) 板的企業(ye) 規模小一點,在深圳證交所上市,而主板是在上海證交所上市。因此,廣義(yi) 的主板市場也包括中小板。這樣,需要進行對照分析的就是創業(ye) 板和主板了。具體(ti) 而言,創業(ye) 板和主板的不同體(ti) 現在以下:
一、企業(ye) 類型不同
成立創業(ye) 板市場就是想對那些處於(yu) 成長型的、創業(ye) 期的、科技含量比較高的中小企業(ye) 提供一個(ge) 利用資本市場發展壯大的平台,因此《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ye) 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1條開宗明義(yi) 其立法宗旨之一是“促進自主創新企業(ye) 及其他成長型創業(ye) 企業(ye) 的發展”。雖然《創業(ye) 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沒有對自主創新企業(ye) 、成長性企業(ye) 、創業(ye) 企業(ye) 界定一個(ge) 明確的範圍,但證監會(hui) 創業(ye) 板發審部門負責人已經非正式表示,2009年創業(ye) 板將側(ce) 重兩(liang) 類企業(ye) ,一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藥、電子信息、環保節能、現代服務等領域的企業(ye) ,以及其他領域中成長性特別突出的企業(ye) ;二是在技術業(ye) 務模式上創新比較強的企業(ye) 、行業(ye) 排名靠前、市場占有率比較高的企業(ye) 。
主板在擬上市企業(ye) 的所屬行業(ye) 及類型方麵沒有任何限製,任何企業(ye) 隻要符合規定的標準都可以申請上市。
二、企業(ye) 規模不同
在多層次的資本市場中,主板市場規模最大,中小板次之,而創業(ye) 板更小。有資料顯示:截止2009年7月30,在上海證交所上市的A股上市公司共計有856家, 市值達18萬(wan) 億(yi) 多。我國的許多超大航母型公司國內(nei) 上市都選擇在上海證交所。比如,7月29日剛上市的中國建築(601668)首次公開發行120億(yi) 股,共募集資金501.6億(yi) 元,籌資規模為(wei) 中國股市有史以來第四大,也是2009年以來全球最大的IPO案例。
深圳中小板是2004年5月份開始啟動的,截止到2009年7月30日,中小板的上市公司共計有278家,籌集資金達一千多億(yi) 。
創業(ye) 板的特點是企業(ye) 規模小,籌資額也小,以一家企業(ye) 募集一個(ge) 億(yi) 計算,即使一年上市一百家,也就是100多億(yi) ,還頂不上一個(ge) 大盤股籌資額大。
三、上市條件不同
1、盈利要求不同
根據證監會(hui) 2006年5月17日頒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發行人在主板IPO必須達到的盈利標準是:(1)最近3個(ge) 會(hui) 計年度淨利潤均為(wei) 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wan) 元;最近3個(ge) 會(hui) 計年度經營活動產(chan) 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wan) 元或者最近3個(ge) 會(hui) 計年度營業(ye) 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yi) 元;(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彌補虧(kui) 損。這三個(ge) 標準必須同時具備。
創業(ye) 板對發行人的盈利要求相對較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ye) 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發行人的業(ye) 績指標:最近兩(liang) 年連續盈利,最近兩(liang) 年淨利潤累計不少於(yu) 1000萬(wan) 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淨利潤不少於(yu) 500萬(wan) 元,最近一年營業(ye) 收入不少於(yu) 5000萬(wan) 元,最近兩(liang) 年營業(ye) 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yu) 30%。需要指出的是,這兩(liang) 項業(ye) 績指標是選擇性標準,隻要二選一即可。
2、股本要求不同
創業(ye) 板要求發行後總股本不低於(yu) 3000萬(wan) 元,而主板要求發行前不少於(yu) 3000萬(wan) 元(見證監會(hui)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發行後最低要求是5000萬(wan) 元(滬深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3、資產(chan) 要求不同
與(yu) 實物資產(chan) 和資金相比,無形資產(chan) 價(jia) 值具有明顯的不確定性和主觀性,為(wei) 了防止發行人出現資本不實的情況,主板對發行人無形資產(chan) 的比重作出了限製,要求發行人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chan) (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麵養(yang) 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淨資產(chan) 的比例不高於(yu) 20%。
而創業(ye) 板市場主要麵向創新性企業(ye) ,這類企業(ye) 的利潤來源主要是自主知識產(chan) 權。如果采取與(yu) 主板同樣的無形資產(chan) 比例要求,顯然與(yu) 創業(ye) 板的市場定位不符。因此,《創業(ye) 板首發辦法》僅(jin) 要求最近一期末淨資產(chan) 不少於(yu) 兩(liang) 千萬(wan) 元,對無形資產(chan) 的比例沒有限製。這樣創業(ye) 板上市的企業(ye) 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規定,無形資產(chan) 最高可以達注冊(ce) 資本的70%。
4、主營業(ye) 務要求不同
主板要求發行人最近3年內(nei) 主營業(ye) 務沒有發生重大變更。創業(ye) 板要求發行人應當主營一種業(ye) 務,最近2年內(nei) 主營業(ye) 務沒有重大變化。
5、對董事及管理層要求不同。
主板要求發行人最近3年內(nei)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而創業(ye) 板的要求是發行人最近兩(liang) 年內(nei) 主營業(ye) 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
6、對實際控製人的要求不同
主板要求發行人最近3年實際控製人沒有發生變更,而創業(ye) 板的要求是2年。另外,創業(ye) 板還對發行人控股股東(dong) 及實際控製人提出了特別要求,即“最近三年內(nei) 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hui) 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wei) ,最近三年內(nei) 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guan) 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guan) 違法行為(wei) 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yu) 持續狀態的情形。”可見,與(yu) 主板相比,創業(ye) 板對發行人的公司治理要求相對嚴(yan) 格。
7、募集資金運用不同
主板要求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於(yu) 主營業(ye) 務。而創業(ye) 板的資金運用更為(wei) 嚴(yan) 格,要求募集資金隻能用於(yu) 發展主營業(ye) 務。
四、 上市報審環節不同——是否需要征求有關(guan) 政府部門意見
證監會(hui) 在對主板上市的企業(ye) 初審時需要征求發行人所在的省級人民政府及國家發改委的意見,征求意見的內(nei) 容分別為(wei) 是否同意發行股票、發行人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chan) 業(ye) 政策和投資管理的規定。創業(ye) 板企業(ye) 在報審程序上有所簡化,報審前不再要求征求發行人注冊(ce) 地省級人民政府意見,也不再要求征求國家發改委就募集資金投資投向是否符合國家產(chan) 業(ye) 政策和投資管理規定。
五、發審委組成人員不同
根據證監會(hui) 2009年5月13日新修訂的《發行審核委員會(hui) 辦法》,證監會(hui) 對主板和創業(ye) 板分別設立發行審核委員會(hui) ,主板發審委委員為(wei) 25名,其中證監會(hui) 的人員5名,證監會(hui) 以外的人員20名。創業(ye) 板發審委委員為(wei) 35名,其中證監會(hui) 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hui) 以外的人員30名。主板發審委委員和創業(ye) 板發審委委員是各自獨立的,相互不能兼任。
六、對保薦人的持續督導要求不同
保薦人對主板IPO企業(ye) 的持續督導期間為(wei) 證券上市當年剩餘(yu) 時間及其後2個(ge) 完整會(hui) 計年度;主板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zhai) 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wei) 證券上市當年剩餘(yu) 時間及其後1個(ge) 完整會(hui) 計年度。
對於(yu) 創業(ye) 板公司的保薦期限,相對於(yu) 主板作了適當延長。證監會(hui) 《關(guan) 於(yu) 修改〈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ye) 務管理辦法〉的決(jue) 定》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ye) 板上市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wei) 證券上市當年剩餘(yu) 時間及其後3個(ge) 完整會(hui) 計年度;創業(ye) 板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zhai) 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wei) 證券上市當年剩餘(yu) 時間及其後2個(ge) 完整會(hui) 計年度”
可見,不管是首次發行還是再融資,創業(ye) 板保薦人的保薦期間都比主板長,保薦責任也強化了。
七、信息披露要求不同
創業(ye) 板在信息披露方麵比主板要求更嚴(yan) 格,具體(ti) 表現為(wei) :1、實行網站為(wei) 主的信息披露方式。考慮到網站披露的便捷性,監管部門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製定網站為(wei) 主。2、信息披露更加及時,要求實時披露,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間或下午三點三十分後披露臨(lin) 時報告。3、根據創業(ye) 企業(ye) 的特點,對臨(lin) 時報告的披露標準進行適當的調整,要求也更加嚴(yan) 格。4、增加創業(ye) 板市場風險特別提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shu) 顯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發行後擬在創業(ye) 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投資風險。創業(ye) 板公司具有業(ye) 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大等特點,投資者麵臨(lin) 較大的市場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ye) 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作出投資決(jue) 定。”
八、退市製度不同
由於(yu) 創業(ye) 板的市場化程度比較高,在退市安排上創業(ye) 板采取比主板市場更為(wei) 嚴(yan) 格的摘牌製度。一旦達不到規定的標準,上市公司就會(hui) 被摘牌,這樣可以避免上市公司殼資源的過度炒作,但也加大了投資者的投資風險。
在退市標準上,除了主板規定的退市標準外,創業(ye) 板將新增若幹退市標準:1、被注冊(ce) 會(hui) 計師出具否定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2、淨資產(chan) 為(wei) 負;3、股票連續120個(ge) 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於(yu) 100萬(wan) 股。
在退市程序上,創業(ye) 板將針對三種退市情形啟動快速退市程序,縮短退市時間。這些退市情形包括:未在法定期限內(nei) 披露年報和中期報告;淨資產(chan) 為(wei) 負;財務會(hui) 計報告被出具否定或拒絕表示意見。這意味著創業(ye) 板並不必然要經過ST、*ST等警示過渡階段,一旦出現較為(wei) 嚴(yan) 重的違規情況,將直接摘牌退市。
另外,創業(ye) 板公司退市後不再像主板一樣,必須進入代辦股份轉讓係統。如符合代辦股份轉讓係統條件,退市公司可自行委托主辦券商向中國證券業(ye) 協會(hui) 提出在代辦股份轉讓係統進行股份轉讓的申請。
九、投資者準入製度不同
由於(yu) 創業(ye) 板公司具有上市條件低、業(ye) 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大等特點,相應投資者麵臨(lin) 的市場風險就大,所以創業(ye) 板市場需要事先設定一定的準入要求,要求投資者對創業(ye) 板的風險具備一定的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ye) 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規定:具有兩(liang) 年以上(含兩(liang) 年)股票交易經驗的自然人投資者可以申請開通創業(ye) 板市場交易。而主板對投資者就沒有這些限製,也沒有準入要求。
十、法律依據不同
主板及中小板的主要法律規定有: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2006年5月17日)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ye) 務管理辦法》(2009年4月14日修訂)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發行審核委員會(hui) 辦法》(2009年4月14日修訂)
截止到2009年8月1日已發布的創業(ye) 板主要法律法規有: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ye) 板上市管理辦法》(2009年5月1日)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ye) 板股票上市規則 》 (2009年10月1日)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ye) 務管理辦法》(2009年4月14日修訂)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發行審核委員會(hui) 辦法》(2009年4月14日修訂)
《創業(ye) 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2009年7月15日)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ye) 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200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