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公司的賠償(chang) 責任
高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chang) 責任(第150條)。
對公司賠償(chang) 責任的追究機製:派生訴訟
(1) 用盡內(nei) 部救濟
內(nei) 部救濟包括:①對於(yu)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賠償(chang) 責任,有限公司的股東(dong) 、股份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dong) ,可以書(shu) 麵請求監事(會(hui) )向法院起訴。②對於(yu) 監事或者其他人(如控股股東(dong) 、高管近親(qin) 屬等)公司的賠償(chang) 責任,前述股東(dong) 可以書(shu) 麵請求董事會(hui) 向法院起訴。
(2)提起派生訴訟
條件是:前述書(shu) 麵請求遭拒絕;或自收到請求權之日30日內(nei) 未起訴;或情況緊急、不立即起訴會(hui) 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損害的,前述股東(dong) 為(wei) 了公司利益可以自己名義(yi) 直接向法院起訴。我國的派生訴訟的特點包括:
① 派生訴訟權在有限公司為(wei) 單獨股東(dong) 權;在股份公司為(wei) 少數股東(dong) 權,即須持股達一定期間;
② 法律沒有規定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供訴訟保證金;
③ 在程序上,派生訴訟的原告是起訴股東(dong) ,被告是責任人,公司可以作為(wei) 第三人;
④ 在褓上,原告勝訴的,所得訴訟利益應該歸公司享有。
(二)對上市公司股東(dong) 的賠償(chang) 責任
依照《證券法》第69條的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shu) 、公司債(zhai) 券募集辦法、財務會(hui) 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lin) 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虛假陳述的,發行人、上市公司的高管要與(yu) 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除非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對股東(dong) 賠償(chang) 責任的追究機製:直接訴訟
對這一責任的追究,股東(dong) 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責任人的賠償(chang) 責任。根據公司法第153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包括監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dong) 利益的,股東(dong)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