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組上市IPO

注冊離岸公司的用途有哪些?

離岸公司用途之一:境外上市融資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可以使我國在更大的範圍、更廣的領域、更高的層次上參與(yu) 國際經濟技術合作,改善我國的投資環境、增加機會(hui) 、增強對外貿的吸引力,我國企業(ye) 可以充分利用入世的有利條件和時機,利用國內(nei) 國際兩(liang) 種資源,開發國內(nei) 國際兩(liang) 個(ge) 市場,全麵參與(yu) 國際競爭(zheng) ,加快企業(ye) 的國際化進程,實現更大的發展和利潤。

中小企業(ye) 將是我國經濟發展中新的利潤增長點,然而,不少中小企業(ye) 卻由於(yu) 融資障礙而嚴(yan) 重影響、製約了其生存與(yu) 發展。目前,國內(nei) 金融機構在對各種新興(xing) 企業(ye) 的融資上存在著許多成文和不成文的限製,而且,由於(yu) 上市機會(hui) 不夠均等,中小企業(ye) 也難以在證券市場上得到資金,致使一些很有前途的企業(ye) 難於(yu) 發展,規模普遍較小,市場份額狹小,競爭(zheng) 能力不強。麵對國際跨國集團的競爭(zheng) ,單靠自身積累,不能形成規模優(you) 勢,難以與(yu) 之抗衡,沒有融資的積累是低效率的積累,要實現快速超常規發展,企業(ye) 必須把積累的界限拓寬,去海外上市融資正是解決(jue) 這個(ge) 問題的一種有效途徑。

去海外上市融資其中比較為(wei) 企業(ye) 常用的一種方法即是造殼上市。

造殼上市的優(you) 點體(ti) 現以下幾方麵:

1.與(yu) 企業(ye) 直接在海外掛牌上市相比,造殼上市是以一家境外的未上市公司名義(yi) 在交易所申請掛牌,這樣就可以避開直接上市中遇到的中國和擬上市地的法律相抵觸的問題,節省上市時間,所以不少國內(nei) 企業(ye) 都是先在境外注冊(ce) 一家公司,然後利用該公司的名義(yi) 申請掛牌上市的。

2.與(yu) 企業(ye) 在境外購買(mai) 一公司上市相比,企業(ye) 能夠構造出比較滿意的“殼公司”,上市的成本和風險相對較小,因為(wei) 造殼上市是有目的地選擇或設立殼公司,然後申請上市,一方麵造殼成本比收購上市公司成本低;另一方麵殼公司是與(yu) 國內(nei) 企業(ye) 有業(ye) 務關(guan) 聯的,除了利用殼公司申請上市外,國內(nei) 企業(ye) 還可以借助殼公司拓展境外業(ye) 務。

3.由於(yu) 殼公司是在香港、開曼或百慕達等英美法係地區成立,有關(guan) 法律對股權轉讓,認股權證及公司管理方麵的要求,都與(yu) 國際接軌,這對發起人、股東(dong) 、管理層均比較有利,亦較受國際投資者認識及接受。

4.境外公司沒有發起人股、國家股、法人股等概念與(yu) 限製,故公司的所有股份均可在市場流通及買(mai) 賣

• 離岸公司用途之二:稅務籌劃

起源於(yu) 20世紀30年代的稅務籌劃在西方發達國家已發展得紅紅火火,受到納稅人和政府的重視,我國改革開放初期稅務籌劃還鮮為(wei) 人知,仿佛是一個(ge) 禁區,納稅人不敢談稅務籌劃,代表國家的稅務機關(guan) 更是避之不迭,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廣大企業(ye) 對稅務籌劃的欲望非常強烈,尤其是一些大、中型企業(ye) 或三資企業(ye) 識到稅務籌劃是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通過稅務籌劃所取得收益是合法收益,它有別於(yu) 偷稅漏稅行為(wei) 。

納稅人有權在合法的前提下,通過對經營活動的合理安排和籌劃來達到稅負最低的目的,可以說稅務籌劃是在對政府製定的稅法進行精細比較後的納稅優(you) 化選擇,是一種符合政府政策導向的經濟行為(wei) 。

注冊(ce) 海外離岸公司是目前許多企業(ye) 所采用的稅務籌劃方法這一,由於(yu) 缺少國際範圍的稅收管理協調體(ti) 製,再加上世界各國稅收政策千差萬(wan) 別,有的國家稅負很重,而有的國家卻很輕,客觀上導致不少企業(ye) 巧妙利用這些法律差異為(wei) 自己企業(ye) 的利益最大化服務。

選擇在離岸司法管轄區設立公司,可以轉移和積累與(yu) 第三國營業(ye) 或投資而產(chan) 生的利潤,其典型的做法是:當甲國某公司欲向乙國進行投資時,該公司首先在國際避稅地建立外國公司,然後通過外國公司向乙國進行投資,以取得合理避稅的目的。如國內(nei) 一公司出口一萬(wan) 台設備給第三國,這家公司可以先向離岸地子公司出口一萬(wan) 台設備,然後由子公司向第三國出口,雖然子公司並未實現貨物中轉,但國內(nei) 這家公司可以將其銷售收入轉入公司的賬上,利用離岸地子公司的免稅優(you) 惠達到避稅目的。

國際型企業(ye) 可在離岸管轄區虛設一家信托投資公司,然後把它的財產(chan) 虛設為(wei) 避稅地的信托資產(chan) ,就可以達到避稅目的。比如,某跨國企業(ye) 在巴哈馬群島設立一家信托公司,並把遠離巴哈馬群島的財產(chan) 虛設給該信托公司,隨後將財產(chan) 經營所得掛在信托公司的賬上,從(cong) 而避開納稅義(yi) 務。

對於(yu) 那些主要是跨國從(cong) 事各種貿易和勞務貿易的公司,則可以利用避稅地的子公司,通過壓低或提高轉讓定價(jia) 的方法,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通行的做法是體(ti) 現在避稅地公司的低價(jia) 購入和高價(jia) 售出上。

• 離岸公司用途之三:投資工具、個(ge) 人服務公司和雇用公司

1. 投資工具

不論企業(ye) 還是個(ge) 人均可將在境外設立的公司視為(wei) 他們(men) 獲得投資或進行投資的一個(ge) 工具,且具有保密性並可節省相關(guan) 費用。

2.個(ge) 人服務公司

企業(ye) 家、商人、高級管理人員、演員、作家、發明家、工程師、知識產(chan) 權所有者、財富繼承人、律師、醫生等專(zhuan) 業(ye) 人士,可通過建立海外個(ge) 人服務公司,獲得大幅度減稅的利益,並可進行移民的前期規劃。

3.雇用公司

許多公司利用離岸公司雇用在國外的工作人員,由此可以減少工資和旅行費用,為(wei) 雇主提供節省稅款和社會(hui) 保險繳款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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