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世界上有很大一部分離岸法域在曆史上曾是英國殖民地,它們(men) 的法律體(ti) 係也承襲英美法係,多采取授權資本製的資本製度。在實行授權資本製的國家,注冊(ce) 資本常被稱為(wei) 名義(yi) 資本或核準資本。這是因為(wei) ,在授權資本製下,公司注冊(ce) 資本並不需要全部認足,發起人或股東(dong) 隻需認足公司注冊(ce) 資本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盡管一般各離岸公司法有最低注冊(ce) 資本的要求,但是普遍較低。加之注冊(ce) 資本還可以挪作他用,並且規定了各種形式的出資方式(除貨幣外,勞務、債(zhai) 權、不動產(chan) 、本票等都可以作為(wei) 出資形式的一種),這種便利、靈活的注冊(ce) 資本製度是吸引境外投資者的一個(ge) 重要因素。
各離岸公司法對於(yu) 出資或股份的轉讓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總體(ti) 上,采取有條件轉讓的方式,即一般采取允許的態度,但是法律規定轉讓的形式要件。就維爾京公司法而言,法律明確規定了記名股票的轉讓方式要通過書(shu) 麵轉讓協議的方式,不記名股票隻需交付股票證書(shu) 即可轉讓,同時該法也允許公司回購本公司的股票。較之於(yu) 我國公司法的規定,這樣的資本製度設計,更有利於(yu) 投資者進行股份的轉讓和資金的抽離,達到資金運作的根本目的。
同時,離岸公司法還設計了比較簡便快捷的資本變更方式,公司隻需根據公司組織大綱或章程的規定,進行資本的增加或減少,最終將情況告知登記官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