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組上市IPO

國內貿易公司經營範圍或禁止項目有哪些?

貿易法,第三章貨物進出口與(yu) 技術進出口的所有條文。

第十四條 國家準許貨物與(yu) 技術的自由進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基於(yu) 監測進出口情況的需要,可以對部分自由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進出口自動許可並公布其目錄。
實行自動許可的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在辦理海關(guan) 報關(guan) 手續前提出自動許可申請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應當予以許可;未辦理自動許可手續的,海關(guan) 不予放行。
進出口屬於(yu) 自由進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合同備案登記。

第十六條 國家基於(yu) 下列原因,可以限製或者禁止有關(guan) 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
(一)為(wei) 維護國家安全、社會(hui) 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製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二)為(wei) 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製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三)為(wei) 實施與(yu) 黃金或者白銀進出口有關(guan) 的措施,需要限製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四)國內(nei) 供應短缺或者為(wei) 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製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輸往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製出口的;
(六)出口經營秩序出現嚴(yan) 重混亂(luan) ,需要限製出口的;
(七)為(wei) 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nei) 特定產(chan) 業(ye) ,需要限製進口的;
(八)對任何形式的農(nong) 業(ye) 、牧業(ye) 、漁業(ye) 產(chan) 品有必要限製進口的;
(九)為(wei) 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製進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製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製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七條 國家對與(yu) 裂變、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guan) 的貨物、技術進出口,以及與(yu) 武器、彈藥或者其他軍(jun) 用物資有關(guan) 的進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
在戰時或者為(wei) 維護國際和平與(yu) 安全,國家在貨物、技術進出口方麵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第十八條 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hui) 同國務院其他有關(guan) 部門,依照本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製定、調整並公布限製或者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技術目錄。
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由其會(hui) 同國務院其他有關(guan) 部門,經國務院批準,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範圍內(nei) ,臨(lin) 時決(jue) 定限製或者禁止前款規定目錄以外的特定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

第十九條 國家對限製進口或者出口的貨物,實行配額、許可證等方式管理;對限製進口或者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
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技術,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經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經其會(hui) 同國務院其他有關(guan) 部門許可,方可進口或者出口。
國家對部分進口貨物可以實行關(guan) 稅配額管理。

第二十條 進出口貨物配額、關(guan) 稅配額,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guan) 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nei)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則進行分配。具體(ti) 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商品合格評定製度,根據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進出口商品進行認證、檢驗、檢疫。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原產(chan) 地管理。具體(ti) 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三條 對文物和野生動物、植物及其產(chan) 品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禁止或者限製進出口規定的,依照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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