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應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1、由公司董事會(hui) 修改公司章程的決(jue) 議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股東(dong) 會(hui) 對章程修改條款進行表決(jue) 。 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jue) 權的股東(dong) 通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須經出席股東(dong) 大會(hui) 的股東(dong) 所持表決(jue) 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審批的事項時, 報政府主管機關(guan) 批準。如股份有限公司為(wei) 注冊(ce) 資本而發行新股時,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夢囈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準﹔屬於(yu) 向社會(hui) 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
4、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記事項的, 報公司登記機關(guan) 核準,辦理變更登記﹔未涉及登記事項,送公司登記機關(guan) 備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項的,應依法進行公告。如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後,必須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進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