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組上市IPO

BVI公司是如何避稅的?

在國際稅收中,一般把在原居住地以外注冊(ce) 成立的公司統稱為(wei) 海外離岸公司。由於(yu) 國際避稅地在稅收、經營環境、外匯管製等方麵具有獨特的優(you) 勢,往往成為(wei) 海外公司首選的設置地點。

現以一個(ge) 中國居民公司(簡稱中國公司)在英屬維爾京群島(BVI)設立離岸公司為(wei) 例,來分析其可能獲得的稅收優(you) 勢。英屬維爾京群島屬一般的國際避稅地,其對境外所得和財產(chan) 等都要征稅,但稅負較輕,對外國經營者也給予較多的稅收優(you) 惠。這樣,一個(ge) 中國公司在該地區注冊(ce) 成立相關(guan) 的公司,便可以通過轉讓定價(jia) 或其他方式,把一部分應稅利潤轉移到該公司,以達到避稅的目的。

中國公司在該地區注冊(ce) 成立的公司可以是多種多樣的,但較常見的有下列三種:

1、開辦各種文件公司,虛構經營活動。例如,中國公司在BVI開設貿易子公司,然後把產(chan) 品以較低價(jia) 格銷售給該子公司,再由子公司把產(chan) 品以正常價(jia) 格轉售給另一國買(mai) 主,而實際上,貨物則從(cong) 中國公司直接運往買(mai) 主。或者相反,當中國公司需要從(cong) 另一國購進貨物時,也可先由子公司按正常的價(jia) 格從(cong) 另一國購進,並以較高的價(jia) 格銷售給中國公司,而貨物則從(cong) 賣主直接運往中國公司。在這裏,子公司進行的隻是一種純屬虛構的業(ye) 務,但通過這種方式,一來二往,卻把原屬於(yu) 來源於(yu) 中國境內(nei) 的所得轉移到避稅地,達到了避稅的目的。

2、虛構專(zhuan) 利特有公司。例如,中國公司準備向F國某公司轉讓某項專(zhuan) 有技術,規定每年F國公司向中國公司支付特許權使用費100萬(wan) 美元。已知F國預提所得稅稅率20%,則按正常情況,中國公司每年實際取得的稅後收入80萬(wan) 美元。但如果中國公司在BVI設立一個(ge) 專(zhuan) 利特有公司,假設該公司所在國與(yu) F國簽有稅收協議,規定彼此適用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為(wei) 5%,則中國公司可把有關(guan) 的專(zhuan) 利權轉由該公司經營。這樣,中國公司每年可獲得稅後收入95萬(wan) 美元,使中國公司節省預提所得稅15萬(wan) 美元。另外,根據一般國際慣例,總機構與(yu) 駐外常設機構之間發生的特許權使用費的支出均不能在稅前列支,以防止彼此之間通過這些費用轉移,實現避稅目的。但如果中國公司通過專(zhuan) 利特有公司,把有關(guan) 的專(zhuan) 利權向其駐外常設機構提供,便能繞開國際慣例或各國稅法的約束,駐外常設機構發生的特許權使用費也得以在稅前列支,使利益集團的總體(ti) 稅負下降。

3、虛設金融機構避稅。由於(yu) 在避稅地開設的金融機構一般不受當地政府管製,因此,在避稅地設立金融機構,通過這些金融機構或信托投資方式,能幫助高稅地應稅收入流入避稅地。例如,中國公司可以在BVI設立一家信托公司,把一部分機器設備、有價(jia) 證券等信托給這家公司,又通過契約或合同使受托人按本公司的旨意行事。這樣,所得與(yu) 財產(chan) 同所有人分離,信托財產(chan) 的經營所得、利潤收入便掛在該信托機構名下,並在其所在地按較低的稅率納稅。

吸引企業(ye) 設立海外公司,除了實現避稅目的外,還可以有其他的原因,如繞開外匯管製,抽走資本,截留利潤等,這對涉外企業(ye) 而言,可能吸引力更大。例如,某一中外合資企業(ye) 在香港注冊(ce) 一子公司,並由外方投資者管理,主要負責企業(ye) 原材料購進和產(chan) 品外銷業(ye) 務。由於(yu) 中方投資者難以控製子公司的業(ye) 務,這樣,外方投資者便可采用高進低出等方式,輕而易舉(ju) 地把一部分利潤轉移至子公司。雖然子公司取得的收入要依香港稅法繳納所得稅,但轉移出去的稅後利潤一般歸外方投資者所有。這樣,外方投資者不僅(jin) 截留了合資企業(ye) 的利潤,而且還變相地抽走了部分注冊(ce) 資本,獲得較大的稅後利益。企業(ye) 設立海外離岸公司的這種動機,已越來越受到各國政府的關(guan)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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