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guan) 於(yu)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nei) 企業(ye) 的規定》(“10號文”)規定:外國投資者在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ye) 注冊(ce) 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於(yu) 25%的,該企業(ye) 享受外商投資企業(ye) 待遇。 境內(nei) 公司、企業(ye) 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製的公司名義(yi) 並購與(yu) 其有關(guan) 聯關(guan) 係的境內(nei) 公司,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ye) 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ye) 待遇,但該境外公司認購境內(nei) 公司增資,或者該境外公司向並購後所設企業(ye) 增資,增資額占所設企業(ye) 注冊(ce) 資本比例達到25%以上的除外。根據該款所述方式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ye) ,其實際控製人以外的外國投資者在企業(ye) 注冊(ce) 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於(yu) 25%的,享受外商投資企業(ye) 待遇。
2、與(yu) “外資企業(ye) 待遇”最密切相關(guan) 的兩(liang) 個(ge) 政府部門--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nei) 企業(ye) 股權有關(guan) 稅收問題的通知》和《國家外匯局關(guan) 於(yu) 境內(nei) 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分別有類似明確規定(以外資占25%為(wei) 標準)。
3、此外,引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個(ge) 判例中的措辭:“判斷公司是內(nei) 資公司還是外資公司,是根據出資來源地原則,與(yu) 股東(dong) 的國籍無關(guan) ”。
4、實踐中在判斷一家返程並購的企業(ye) 是否按外資企業(ye) 來管理的問題上,有關(guan) 政府部門可能有不同的判斷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