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低稅率
這是離岸中心的意義(yi) 所在,也是其賴以生存的根本。也正是因為(wei) 如此,在國際化環境的激烈競爭(zheng) 中,沒有哪兩(liang) 個(ge) 避稅地的優(you) 惠稅收政策是相同的,這樣才有專(zhuan) 屬的優(you) 勢存在,也可以吸引不同目的的公司來注冊(ce) 。比如有的完全免稅,當然這是指主要稅收;有的僅(jin) 僅(jin) 根據來源地原則征稅,這一點後麵會(hui) 有詳細論述;還有的會(hui) 提供各種稅收優(you) 惠。但不論何種方式,主要都是基於(yu) 對公司所得和資本,以及遺產(chan) 的稅收優(you) 。
2、完善的銀行保密製度
良好的保密性,更好地保護了公司的商業(ye) 秘密。當然,間接的也為(wei) 公司逃避本國稅務部門的審查提供了幫助。也有不少人因此而指責其為(wei) 國際洗錢提供了便利,筆者認為(wei) ,這確實是一個(ge) 不可回避的法律問題。
3、自由的貨幣兌(dui) 換
由於(yu) 沒有外匯管製或者采取區分居民與(yu) 非居民的雙重外匯管製,使得非居民公司可以更自由地從(cong) 事國際貿易結算以及支付。
4、發達的銀行業(ye) 和通訊交通網絡
這些作為(wei) 商業(ye) 貿易的支持,為(wei) 其提供了廣泛而又穩定的金融支持和交易環境。之所以眾(zhong) 多內(nei) 地居民或法人爭(zheng) 相到這些離岸中心建立特殊目的公司,自然是為(wei) 了能夠有效利用其優(you) 惠的稅收製度等便利條件,再返回大陸來進行投資等金融貿易活動,並同時作為(wei) 外資企業(ye) 而享有我國的一係列稅收優(you) 惠政策。
而所謂的離岸公司,即為(wei) 非當地投資者在離岸法域,依當地離岸公司法成立的僅(jin) 能在離岸區以外區域進行營業(ye) 活動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