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或個(ge) 人到中國進行投資,在商務部門辦理審批時,必須辦理外國投資者的主體(ti) 資格或身份證明的公證認證手續。
作為(wei) 企業(ye) 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外國投資者的主體(ti) 資格證明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guan) 公證後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yu) 我國沒有外交關(guan) 係,則應當經與(yu) 我國有外交關(guan) 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shu) ,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部認證,最後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作為(wei) 自然人的外國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是指投資者所持有的該國有權部門簽發的具有自然人身份證明效力的文件。由於(yu) 各國製度不同,《執行意見》對“身份證明”內(nei) 容並無統一要件要求,但一般情況下,應具備姓名、性別、年齡、國籍、證件號碼等足以確認自然人身份的基本內(nei) 容。在實踐中,護照作為(wei) 國際通行的公民出入國境和在國外證明國籍和身份的證件證明,在持有人辦妥簽證和入境手續後,其提交的複印件經與(yu) 原件核對無誤,可以作為(wei) 外國投資者的“身份證明”使用,無須公證、認證。對沒有辦妥簽證和入境手續的外國投資者,其護照不能作為(wei) 有效“身份證明”,仍應以經公證認證的該國有權部門簽發的文件作為(wei) 其身份證明。
香港、澳門地區投資者的主體(ti) 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按照司法部有關(guan) 中國委托公證人管理的相關(guan) 專(zhuan) 項規定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並經司法部派駐當地的機構簽章轉遞後方可使用。
台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ti) 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比較複雜,需要根據國家有關(guan) 規定和當地實際審驗相應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