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的外資公司(如:香港公司,BVI公司,開曼公司,塞舌爾公司,薩摩亞(ya) 公司等)到中國國內(nei) 設立外商投資公司、進行項目投標或者設立內(nei) 地辦事處等,都需要對外資公司的主體(ti) 資格進行公證認證。
常見的用於(yu) 大陸的外商投資公證常見的分為(wei) 兩(liang) 種:一種是香港公司用於(yu) 國內(nei) 的中國委托公證人公證,另一種是其他國家設立外資公司用於(yu) 大陸的中國駐該國大使館認證。
進行外國投資者主體(ti) 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的公證主體(ti) 是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公證機關(guan) 或律師事務所。認證主體(ti) 是我國駐該國使(領)館。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shu) ,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部認證,最後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若投資者所在國或地區與(yu) 我國沒有外交關(guan) 係的,則不需要提供我國使(領)館的認證文件。
身份證明是指投資者所持有的該國有關(guan) 部門簽發的具有自然人有效身份證明的文件。一般情況下,護照作為(wei) 國際通行的公民出入國境和在國外證明國籍和身份的證件證明,在持有人辦妥簽證和入境手續後,其提交的複印件經與(yu) 原件核對無誤,可以作為(wei) 外國投資者的“身份證明”使用,無須公證、認證。對沒有辦妥簽證和入境手續的外國投資者,其護照不能作為(wei) 有效“身份證明”,仍應以經公證認證的該國有權部門簽發的文件作為(wei) 其身份證明。
申請外商投資的公司應當向審批和登記機關(guan) 提交外國投資者主體(ti) 資格公證和認證原件,且公證和認證文件內(nei) 容必須包括投資外方的股東(dong) 、股比等情況。
(1)外國自然人來華投資的,提交護照原件;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自然人來華投資的,提交永久居住證和《港澳居民來往內(nei) 地通行證》原件;
(3)台灣地區自然人來我省投資的,提交台胞證原件;
(4)華僑(qiao) 來我省投資的,提交護照或定居國的居留證件原件。上述情況不需再辦理公證和認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