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國際私法委員會(hui) 是一個(ge) 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其宗旨是:通過製定公約,來解決(jue) 各國間的法律衝(chong) 突,以達到逐步統一國際私法的目的。
由於(yu) 連鎖認證的存在,給國際關(guan) 係的交往帶來相當大的不便,這些複雜手續帶來的困難招致了一些怨言和不滿。因此,英國曾在歐洲議會(hui) 上提出建立一項旨在取消或簡化認證程序、尤其是連鎖認證的公約的設想。根據這一設想,1951年,第七屆國際私法會(hui) 議決(jue) 定為(wei) 各國間的文書(shu) 流轉提供便捷方式研究一個(ge) 統一措施。在1956年第八屆海牙國際私法會(hui) 議上,歐洲委員會(hui) 向會(hui) 議提出了一項關(guan) 於(yu) 締結有關(guan) 簡化或免除公文的外交或領事認證的國際公約的建議。該建議得到與(yu) 會(hui) 代表的讚同,各國代表一致認為(wei) 製定這樣一個(ge) 公約確有必要,並決(jue) 定將該公約列入海牙國際私法會(hui) 議第九屆會(hui) 議議程。在第八屆和第九屆海牙國際私法會(hui) 議期間,成立了一個(ge) 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負責公約的準備工作,該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於(yu) 1959年4月27日至5月5日聚集海牙,初步擬出了公約草案。第九屆海牙國際私法會(hui) 議第一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負責完成公約草案的定稿,由瑞士聯邦法院法官番查德(A. Panchaud)擔任主席,南斯拉夫外交部一秘格盧薩克(R. Glusac)擔任副主席,常設局的德羅茲(zi) 擔任起草秘書(shu) 。該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的工作很成功,其完成並向大會(hui) 提交的公約草案很快在1961年10月5日的外交會(hui) 議上獲得通過,定題為(wei) 《關(guan) 於(yu) 取消要求外國公文書(shu) 認證的公約》(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簡稱1961年《海牙取消認證公約》)。根據公約第11條的規定,自1965年1月24日起,公約在南斯拉夫、大不列顛聯合王國、法國三個(ge) 國家交存批準書(shu) 後60天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