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涉及一般民事類、財產(chan) 類、商事類),由香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Chief Judge of High Court)正式任命的國際公證人(Notary Public)確認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經香港國際公證人核實無誤,提供公證服務。國際公證人是合資格的資深律師,執業(ye) 至少達7年。1997年以前,香港國際公證人由英格蘭(lan) 坎特布裏大主教委任。然而香港現時已經有自己的公證人考試及委任製度。自1993年起,所有在香港委任的公證人都是通過考試而獲取資格。公證人在履行公證服務時,是受《法律執業(ye) 者條例》﹝第 159章﹞有關(guan) 公證人的特定條文所規管。
如果需要把某一份證明或者文件由香港拿到海外使用或者投資或者證明某一些事實,那麽(me) 則需要進行國際公證,海牙公約的國家之間,則隻需要進行香港國際公證,然後由香港高院加簽即可。要有一方是非海牙公約的國家,就需要做大使館認證。
香港不像國內(nei) ,在香港沒有公證處,香港公證通常指三種:
(1)在香港本地使用的香港律師公證;
(2)在大陸使用的中國委托人公證;
(3)到世界各國使用的國際公證。
因此根據文件適用地區的不同,辦理不同類型的公證。
香港公司的文件直接拿到國內(nei) 是無法使用的,香港的文書(shu) 送往中國(內(nei) 地)使用,先經中國委托公證人公證,然後公證文書(shu) 必須經過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登記和加章轉遞」後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才能送往中國內(nei) 地使用。『最高人民法院』與(yu) 『司法部』《關(guan) 於(yu) 涉港公證文書(shu) 效力問題的通知》:未經審核加章轉遞程序的證明文書(shu) ,不具有公證文書(shu) 的證明效力和執行效力。
香港的文書(shu) 拿到香港以外(除中國內(nei) 地)使用,分三種情況:
1.拿到海牙公約組織成員國使用,則隻需要先由香港國際公證人公證,然後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認證(也叫加簽),即可使用;
2.拿到非海牙公約組織成員國使用,需要先由香港國際公證人公證,然後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認證,最後拿到使用國駐香港領事館認證;
3.如果該國(非海牙成員國)在香港沒有領事館,則需要將香港高院加簽後的文件送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認證,然後送該國駐北京大使館認證。
公證案子的共性在於(yu) 如果不通過合理合法的流程和渠道做認證,那麽(me) 客戶拿到的手裏的往往是一紙廢紙。不僅(jin) 僅(jin) 是浪費了財力人力物力,更為(wei) 重要的是錯過了因公證而需要解決(jue) 的事情,損失非常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