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名稱選擇自由: 公司注冊(ce) 證書(shu) 除可包括英文公司名稱,還可根據適當規定使用中文(和其它語言的)公司名稱, 而且可把中文名稱載於(yu) 公司注冊(ce) 證書(shu) 。
2.公司稅收製度合理:如非在薩摩亞(ya) 經營業(ye) 務完全免稅務,即離岸公司無需繳納任何稅項。
3.公司商業(ye) 運作方便:公司成立後無需每年按期舉(ju) 行股東(dong) 大會(hui) 或董事會(hui) ;
4.公司運作無須提供財務報表:股東(dong) 可豁免呈遞經審計帳目的要求。
5.公司資料保密:最終受益人資料勿須供公眾(zhong) 查閱。
6.專(zhuan) 業(ye) 和商業(ye) 服務架構質素不斷提升:薩摩亞(ya) 最初在80年代未引入根據庫克群島法例製定的離岸公司法例,其後不斷改良,務求有關(guan) 法例更簡易明確,容易履行,以迎合亞(ya) 洲市場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