薩摩亞(ya) 最初在80年代末引入根據庫克群島法例製定的離岸公司法例,其後不斷改良,務求令有關(guan) 法例更簡易明確,容易履行,以迎合亞(ya) 洲市場的需求。有關(guan) 法例的要點包括:
公司注冊(ce) 證書(shu) 除可包括英文公司名稱,還可根據適當規定使用中文( 和其它語言的) 公司名稱;
文件可以任何語言存檔,存盤時須連同英文譯本和正確翻譯之聲明書(shu) 一並遞交。薩摩亞(ya) 群島允許國際商業(ye) 公司同時遞交中英文的公司章程在政府的公司注冊(ce) 處內(nei) ,是目前唯一具有此特點的海外注冊(ce) 地之一。金百利公司將免費提供中文公司章程與(yu) 細則,令薩摩亞(ya) 公司更受使用中文的司法管轄區歡迎;
設立的西薩摩西亞(ya) 公司的標準可發行股本都是美金壹佰萬(wan) 元,對於(yu) 大額法定資本的公司並無收取任何附加的政府資本稅費,節省不少開支;而薩摩亞(ya) 公司的注冊(ce) 資本額無論多少,其政府年費都不變。
為(wei) 了吸引更多公司在經濟欠佳時從(cong) 收費高昂的司法管轄區遷冊(ce) 到薩摩亞(ya) ,薩摩亞(ya) 在一九九八年八月立法,容許以更方便有效的方式進行公司遷冊(ce) ,使公司遷冊(ce) 變得更為(wei) 容易,當局已削減這些公司 (不論法定股本多少) 的年度執照費,並給予特別優(you) 惠,遷冊(ce) 費用僅(jin) 為(wei) 一百美元。
法例容許公司可以電子方式存盤文件和保存會(hui) 計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