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公司中期報告規定:
上市發行人每年的第三、第六及第九個(ge) 月必須分別編製季度和半年報告,並於(yu) 該階段結束後的45天之內(nei) 發表。並且還規定:除非有關(guan) 財政年度為(wei) 期6個(ge) 月或以下,否則發行人須就每個(ge) 財政年度的首6個(ge) 月編製一份中期報告。而且此份中期報告須在該段6個(ge) 月的期間結束起計3個(ge) 月內(nei) 做出公布,並且規定董事會(hui) 對中期報告的數字須負全責,以確保用於(yu) 中期報告的數字的會(hui) 計政策與(yu) 用於(yu) 周年賬目的會(hui) 計政策符合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