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裏注冊(ce) 的缺點:
1、注冊(ce) 國家的局限性
因為(wei) 《馬德裏協定》最先是由實施商標注冊(ce) 原則的國家提出的,所以,以取得所屬國國內(nei) 注冊(ce) 作為(wei) 申請國際注冊(ce) 的先決(jue) 條件,限製了一部分實施商標使用原則的國家的積極性。
馬德裏聯盟成員國目前隻有70多個(ge) 國家,一些同我國貿易聯係密切的國家目前還不是成員國。我國企業(ye) 無法通過馬德裏國際注冊(ce) 途徑在這些國家取得商標注冊(ce) 。
2、要求以國內(nei) 申請/注冊(ce) 為(wei) 基礎
國際注冊(ce) 必須以國內(nei) 商標申請/注冊(ce) 為(wei) 基礎。在《馬德裏協定》項下,申請必須基於(yu) 相同商標的國內(nei) 注冊(ce) (取得注冊(ce) 證書(shu) );在《馬德裏議定書(shu) 》項下,申請可以基於(yu) 相同商標的注冊(ce) 申請(收到受理通知書(shu) 即可),因此,在申請的時間上有一定的限製。
3、注冊(ce) 效力的不穩定性
由於(yu) 國際注冊(ce) 要求以國內(nei) 申請/注冊(ce) /為(wei) 基礎,五年後才能與(yu) 原屬國的注冊(ce) 脫鉤,因此一旦原屬國的注冊(ce) 在五年內(nei) 被撤銷,國際注冊(ce) 也隨之將被撤銷,這一情況被稱之為(wei) “中心打擊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