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處稅務:
地方稅務機關(guan) 將市外企業(ye) 代表處大致劃分成五類並分別按不同的方式實施稅務管理:
1、商務、法律、稅務、會(hui) 計、審計等各類資訊服務性業(ye) 務的代表處機構,按帳據實申報納稅;
2、從(cong) 事各項代理、代理貿易(包括兼營自營貿易)、廣告、旅遊等各類服務性代表機構,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征稅;
3、集團或控股公司設立的為(wei) 其集團內(nei) 公司提供各項服務活動的代表機構、銀行金融等機構設立兼營的投資谘詢或其他谘詢服務的代表機構、運輸企業(ye) 設立的就運輸各環節為(wei) 客戶提供服務代表機構等按實際取得的收入征稅;
4、僅(jin) 為(wei) 其總機構的產(chan) 品生產(chan) 製造以及銷售該自產(chan) 產(chan) 品、自營貿易業(ye) 務,在中國進行了解市場情況、提供商情資料、聯絡及其他準備性、輔助性活動不予征稅;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非營利性機構、各民間團體(ti) 等在我國設立的從(cong) 事非應稅勞務的代表機構免於(yu) 征稅。